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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6:5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决策咨询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是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囊团、参谋部和重要智库,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密切联系省内外资深专家的重要纽带,是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咨询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咨询委是市政府的直属单位,每届5年,与市政府任期同步。

第五条  市咨询委设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咨询委的工作。

第六条  市咨询委设立课题研究报告评议小组和综合组、经济发展组、三农发展组、建设环保组、社会发展组五个专业组。课题研究报告评议小组和专业组的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咨询委设办公室,是咨询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咨询委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咨询委由市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咨询委员和特邀委员)组成,总人数控制在80人左右;由市咨询委聘任的特约研究员,人数控制在10人左右。

第九条  市咨询委领导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任命公布,任期与政府任期同步;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市咨询委、有关部门提名,报市政府批准聘任,任期与本届咨询委同步;市咨询委在届中可对组成人员提出辞聘和增聘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生效。

第十条  市咨询委课题研究报告评议小组正副主任和成员、专业组正副组长由市咨询委任免。

第十一条  市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研究员充实专业组的研究力量。特约研究员人选,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市咨询委聘任,任期与本届咨询委同步。

第十二条  委员、特约研究员条件:

(一)政治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

(二)具备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身体条件。

(三)委员首聘年龄一般在63岁以下,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特约研究员聘任时年龄一般在40岁左右。

(四)委员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是市内外资深学者、专家、教授和长期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工作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的专业人员。特约研究员要具备经济社会某领域的专业研究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

(五)市咨询委的咨询委员和特邀委员统称委员。咨询委员是在嘉兴本地聘请的委员;特邀委员主要是在杭州、上海等嘉兴市外聘请的委员。特约研究员一般在嘉兴本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聘请。

第十三条  委员、特约研究员责任和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尊重科学,客观公正;

(三)自觉学习,努力提高决策咨询的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实际,注重调研,敬业奉献,认真履职,遵守和履行咨询委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咨询委的各项活动;

(五)坚守廉政规定,不得以咨询委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聘期未满的咨询委员、特约研究员,因调离本市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决策咨询工作的,可提前辞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咨询委或专业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由市咨询委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市咨询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开展重点规划的研究评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三)开展重点工作的调研,对全市经济社会重大决策实施和发展中出现的难点、热点和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六)联系指导县(市、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市咨询委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纳入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发文范围。

第十七条 市咨询委实行专职领导驻委办公制。受咨询委全体领导委托,日常运行工作主要由驻委领导进行指导和协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年度和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讨论年度计划外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要任务,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决策咨询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有关人事安排等。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副秘书长协助、配合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咨询委每年年底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市级有关领导征询下一年度课题研究方向,各专业组申报下一年度课题研究方向,最后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题目,报市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市咨询委及时分解各类决策咨询任务,指导专业组组织咨询委员,或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 市咨询委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年度决策咨询工作,部署新一年决策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委员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专业组长会议,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前一阶段工作,布置落实下一阶段任务,实地考察学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业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咨询委员、特约研究员,围绕咨询委工作任务和要求,开展咨询研究活动和学习活动,鼓励并督促本组咨询委员、特约研究员积极递交委员建议。专业组原则上每2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组员活动,传达咨询委组长会议精神,总结专业组前一阶段工作,落实下一阶段任务,开展涉及课题研究的实地调研。

第二十二条  市咨询委根据市领导工作要求和咨询委工作特点,一般在每年农历年底前,赴上海和杭州分别召开特邀委员恳谈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工作确定议题,开展座谈研讨,并及时将特邀委员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参阅。

第二十三条  委员、特约研究员需努力完成市咨询委、专业组、课题调研组安排的各项任务,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课题调研报告,并结合工作实际和专业特长,积极向市委、市政府递交委员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咨询委课题研究报告评议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小组活动,协助指导各专业组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审阅评议决策咨询报告,组织评价决策咨询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评议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咨询委以文件形式上报各项决策咨询成果、以《委员建议》形式上报委员的建言献策给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决策咨询成果报告须先报送市咨询委课题研究报告评议小组审核,重要的决策咨询成果报告须由市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委员建议》由市咨询委领导审定。市咨询委的决策咨询成果报告和《委员建议》经市咨询委主任审签后报送。

第二十六条 市咨询委要加强与省内外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密切与市级部门、县(市、区)和市内外研究机构的沟通合作,强化对县(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联系指导,不断推进全市决策咨询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决策咨询活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市咨询委工作,为咨询委开展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包括提供资料、介绍相关情况等。委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委员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咨询委的决策咨询专项经费和市咨询委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按照预算和计划负责管理、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咨询委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课题研究、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专题咨询、咨询网络活动、咨询委员活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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