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1-25 10: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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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精神,现就做好嘉兴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需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二、2018年市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级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县(市、区)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政府批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比照县(市、区)执行。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四、201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嘉兴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各地可按照《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调整后发布,并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备案。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类和其他服务类项目(PPP项目除外)纳入市级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政府采购组织活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给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二)推进政府采购网上电子竞价机制。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或反向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 (三)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需求制定管理、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组织政府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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