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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2-442882 文号: 嘉医保〔2022〕34号
发布单位: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2-11-28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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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8 18:3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2022年11月28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作为文件制定部门,市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就文件内容、群众关心问题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我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每年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筹资标准,并完成征缴工作。同时,针对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此次专门提高了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保障水平,作为共同富裕“扩中提低”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就医的获得感。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实施。

三、政策内容

(一)调整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20%提高到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35%。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基金800元提高为合规医疗费230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相比上年,个人增加30元,财政补助增加90元。   

四、主要考虑

一是提高群众获得感。此次提高了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一方面,鼓励引导群众在基层看病,基层报销额度增加465元,提高了58%;另一方面,大幅提高群众经常就医、关注度更高的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增强报销感受度,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各提高报销比例25个百分点。

二是提高政府民生投入。此次财政补助增加90元,补助力度远高于前几年,在当前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持续增加民生保障投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改善民生,将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群众的鲜明态度。

三是尽可能减少群众缴费负担。此次按照国家规定,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不额外增加群众负担,以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体现个人缴费责任。

五、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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