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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9 16:4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协调,扩大公众参与,坚持和落实草案公告、意见征询和听证协调等制度,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使用、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运行、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一般由市长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组织开展“学法进行时”,学习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

(三)研究需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当月市政府各条线主要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月市政府主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交流或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工作例会专刊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列席人员不能参加的,向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办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按照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举行的其他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五条  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带头执行市“28条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3日发布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嘉政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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