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7年度 > 2017年第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9 09:4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残疾人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康复以市为主、托养以县镇(街道)为主、庇护以镇(街道)和社区(村)为主的思路,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机构建设力度。尚未建立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机构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建设,重点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结合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充分依托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医疗助残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托养照料、居家安养等服务。

二、合理设置服务功能

市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市)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日间照料机构、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文体娱乐、辅助性(庇护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三、强化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按照残疾人康复、托养的服务标准与评估标准,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的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有关建设规范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与托养人员按照1:3-1:4比例配备;日间照料机构和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按照1:10比例配备,并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级财政要继续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补助政策,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并参照当地护理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市、县(市、区)财政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施、设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康复、托养、日间照料及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等机构,参照省、市有关医疗、教育、养老等机构建设规定给予建设和床位等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参加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地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业。

五、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新建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充分考虑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实际需求,单列、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对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积极争取省用地指标奖励。

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免征属于市级收入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属于市级收入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予以免缴有线(数字)电视预埋费(入网费),按当地居民用户收费标准的50%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高清互动、广电宽带等增值服务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依法成立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凡在我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创业场地补助。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推进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要加强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