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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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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30 16:42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示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向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书面反馈。

联系人:俞工

联系电话:0573-83990139

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

邮箱:136242399@qq.com

邮编:314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营商环境

(一)全面深化建筑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以取消为主,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全力推进建筑业领域“一件事”改革。推动建筑业领域审批服务便利化,为建筑业企业和办事群众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数据办。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持续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保障招标文件公开、公正、公平。争取扩大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范围。在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项目中试点“评定分离”,推进造价市场化改革,激发区域经济和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与央企、省内外国有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数据办、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对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督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建设

二、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四)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甲级)等高等级资质。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市、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符合有关规定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到2025年,力争培育20家市级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家市级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并择优推荐省级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建设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市政务数据办、市交通运输水利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做精做专。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企业,建立建筑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业示范企业,择优推荐省级示范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高资质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建设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大型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编制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七)积极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建设智能建筑产业基地,强化用地保障,推动智能建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涵盖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慧施工、智慧运维等的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立行业全产业链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大型项目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密切协同,向一体化产业链发展,打造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建成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对试点示范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工法和科技进步,推动全市智能建造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八)全面推进BIM技术运用。强化数字赋能,以“智能建造”为引领,推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感知等数字技术在建设领域的全面应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快应用BIM技术,构建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探索制定BIM报建审批标准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全过程咨询等企业中的应用,提升全行业的技术应用能力。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大型基础设施等项目中加大BIM技术应用集成,并逐步实现项目BIM数据与CIM平台的融通联动。对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九)推进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重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特级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十)加大建筑行业人才培育。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建筑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业示范企业自主开展工程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支持企业申报“星耀南湖计划”“拔尖人才计划”,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推进浙江省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学院嘉兴分院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责任单位:建设局、市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

(十一)推进建筑工程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细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要求。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立检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推进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倡导“品牌价值”,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出台《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3-2028)》,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严格执行设计节能率75%的绿色低碳设计标准,有序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二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广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化装修的应用,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和装配式装修试点,推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深度融合。三是大力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推进装配式装修部品基地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构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专业化、规模化、集成化生产体系。四是加快培育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机械化施工队伍(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十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材料价格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实行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合理计取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责任单位:建设财政局、交通运输水利充分利用围串标预警系统,预防和遏制围串标现象。(责任单位:建设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数据办、交通运输水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按进度及时拨付,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得抽调。(责任单位:建设、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局)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法院

四、加大财税金融保险要素保障

(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市建设局)

(十五)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债券融资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帐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对符合担保准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增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嘉兴银保监分局

(十六)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争取推动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的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财政市金融办嘉兴银保监分局

(十七)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深入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提供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应当足额支付过程结算价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责任单位: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水利审计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设立分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帐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我市信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建设市政务数据办、交通运输水利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十八)加大奖励力度。各地设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对在转型升级、智能建造、科技发展、绿色建造、人才培养、创优夺杯、“走出去”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我市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