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5784R/2022-441186 | 文号: | 嘉科农〔2022〕71号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5-2022-0003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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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07 09:43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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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商局、嘉兴港区科技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8日 嘉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域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示范区典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提升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和推动嘉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规范研究院的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涉农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市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原则,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研究院建设,着力培育和创建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农业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农业企业。其主要任务: (一)引领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农业产业创新能力,并积极参与或承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农业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涉农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条 研究院将以大农业产业企业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强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 (一)现代种业 (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三)现代农业生态产业 (四)智能农机装备和新一代工厂化农业 (五)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冷链物流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农业生物产业 (八)数字农业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负责填报《嘉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嘉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拥有嘉兴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市级创新载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建。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4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3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 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尚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支持。 (六)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研究院申报条件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择优提出拟支持创建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经审定后拟创建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与研究院主办企业及其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建设任务书。 第十条 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及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承担研究院的主体建设责任。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按照创建要求,强化组织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战略性、标志性成果。 第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研究院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强化过程跟踪监督,强化绩效导向,统筹资源予以支持,力争通过三年建设,推动研究院在聚集创新资源、产业技术攻克和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对研究院及主办企业发展的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 研究院建设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建设期内,按年度报送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建设总体进展、主要成效、经费投入、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第十五条 研究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研究院比例不超过30%;结果“合格”的,继续保留研究院资格;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研究院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期内,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违法行为的企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研究院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创建主体、负责人、建设任务、建设终止或退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需经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诚信管理制度。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并记入市科研诚信行为数据库,所在县(市、区) 科技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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