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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1-09 16:02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您在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企业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补政策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所以,税收的减免税政策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如:在浙江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在浙江省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正如您建议中提到的,深圳前海等地出台了一些针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这些特定地区的税收减免政策均有国家层面文件依据,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其余地区的人才补贴奖励政策以地方财政奖励为主,并不能在税款征收环节直接减免。

(二)出台财政奖补政策面临的现状

2021年,财政部对财政奖补政策与税收相挂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明确了财政奖补政策不得与税收相挂钩,《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我市现行人才贡献奖励政策现状

近年来,嘉兴围绕着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节点,逐步构建起全市一体、上下贯通的人才政策体系,实施“创建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大学生“550”引才计划、硕博倍增计划等,对引进的各类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项目资助、个人补助、配套资助、创业扶持、成果激励、上市奖励、贡献奖励、安居保障、生活服务等政策支持。今年,还对全市人才计划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制定出台《关于印发<“星耀南湖”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委人才〔2022〕6号)。政策对人才贡献奖励进行了明确,提出对相关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可按贡献分档定额享受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申请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二、答复意见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浙江省或嘉兴市均无权出台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补贴政策出台的相关纪律和现状,制定企业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补政策,存在违反中央相关规定、财经纪律的风险。因此,目前而言很难实现您建议中提到的出台与个人所得税直接挂钩的专项减免或奖励政策。

根据8月19日与您面谈中得知的情况,您提出本次建议的背景主要是针对自身所在的企业研究院在引进科技人才过程中面临引才用才成本大、政策激励效果不佳、政策与企业人才实际需求不匹配等现实问题,对于无法出台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和与个人所得税挂钩的奖励政策表示理解。同时,您提出的希望将企业亟需的特殊紧缺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到人才政策制定和人才认定评价指标考虑当中,希望政府的引才荐才工作多参考企业需求并对接引进更贴近企业需求的人才等建议,已第一时间反馈至人才政策制定主管部门。

下一步,市税务局将继续加强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为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建言献策,争取推动全市人才奖励政策体系的优化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