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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兴市政府政务督查专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0:2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兴市政府政务督查专员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嘉兴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新时代政务督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紧扣中心。围绕中心工作,聚焦重点任务,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

(二)注重实效。优化督查方式,直奔基层现场核查,深入一线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积极探索数字化督查,促进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三)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避免以偏概全、弄虚作假。

(四)协同联动。按照“大督查”的理念,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政务督查。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督查工作。

(二)督查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五)督查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六)组织、协调、指导政府系统的全国、省、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征集、责任分解、方案制定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八)研究制定政府系统考核激励和问责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实施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三、工作分工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地和各部门(单位)分工落实的督查体系。

(一)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建议提案、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重要会议等综合性督查,配合开展专项督查。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综合性督查工作,并牵头组织开展条线专项督查。

(三)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嘉兴港区配合上级开展各类督查活动,统筹推进本区域督查工作。

四、督查程序

(一)确定事项。依据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重要批示开展督查立项,确定督查事项,明确督查任务、责任单位、时限要求等。

(二)明确任务。研究制定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组,细化督查内容。

(三)组织实施。对照目标任务,查进度、查质量、查问题,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

(四)反馈结果。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书面汇报材料,提出问题整改意见,报相关领导,并同步反馈督查对象。

(五)跟踪落实。实行问题销号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抓好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由督查牵头单位按需随机回访复核。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政务督查专员任副主任。建立政务督查专员制度,从市级部门(单位)中选聘县处级干部,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完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统筹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加强与上级督查、党委督查的衔接配合,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充分发挥审计、统计、新闻媒体和第三方机构作用,提升督查专业能力。

(三)推行闭环管理。将督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形成重点工作抓落实闭环管理机制。

(四)深化结果运用。建立政务督查激励和问责机制,将督查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等问责措施,着力营造重实干、重实绩的发展环境。

嘉兴市政府政务督查专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有力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督查专员(以下简称督查专员),是指从市级部门(单位)中选聘,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县处级干部。

第二条  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人公道,热心政务督查;

(二)经验丰富,熟悉政策业务;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

(四)年龄适当,能连续从事督查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  督查专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自然解聘。由于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督查专员主要牵头负责市政府综合性督查。

第五条  督查专员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督查工作,视情参加或列席市政府相关会议。

第六条  督查专员兼任市政府政务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按需集中办公。在工作期间,督查专员党组织关系按组织部门要求办理,其他关系均不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督查工作任务,保障办公场地、公务用车、工作用餐、差旅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督查专员要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方式方法,多到现场看、多听群众讲,尽量减少基层台账资料报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条  督查专员应坚持“对事不对人、对事不对单位”的原则,严守党纪政纪,自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确保督查工作严肃、高效、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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