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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16:0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建房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居民住房现状和建房需求,按照“安排增量保障一批、实施改造集聚一批、解危帮困解决一批、从严把握压缩一批”的方式,统筹用好增量、存量、流量土地,分类分时序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的建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规合一,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要求,引导农村居民按规划建房,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用地。

(二)坚持疏堵结合,营造规范建房秩序。把解决刚性需求作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既挖掘土地供应的潜力,又强化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做到有保有控,疏堵并举,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建房环境。

(三)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多元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土地供应、农村居民意愿、经济条件、房屋状况等多种因素,灵活采用公寓房安置、土地整治迁建、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原地翻建等多种形式,实现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多元化。

三、工作措施

(一)用足用好现有空间,安排增量保障一批。按照做大新市镇社区(以下简称“1”)、用足城乡一体新社区(以下简称“X”)、调优传统自然村落(以下简称“Y”)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房用地保障。

1.做大“1”。各地要充分利用空间布局相对充裕的有利条件,结合“城中村改造”“三改一拆”“城镇品质提升”等工作,以拆违促拆迁、拆改结合,有计划分时序地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优先使用城中村拆后存量土地,统一建造多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同时,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向“1”点集聚,用腾退宅基地置换“1”点公寓房,提高“1”点容纳能力。

2.用足“X”。各地要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加强“两规”衔接融合,充分发挥“X”点规划保障作用。对符合“两规”的“X”点区块,要加大土地计划指标和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轻重缓急分批有序保障农村居民建房;对不符合“两规”的“X”点区块,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易、方便、有利原则,加快调整村庄布点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大程度地达到“两规”一致,确保用足用好“X”点规划,努力提高“X”点开建率和利用率。“X”点农村居民建房应以多联排方式为主,鼓励建造多层公寓房,禁止建造独立式住宅。同时,要加快推进道路、给排水、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周边公共服务配套,增强农村居民搬迁集聚意愿。

3.调优“Y”。在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特色自然村落保护,允许调整优化“Y”点布设。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好、农村居民建房需求量较大、具备一定拓展空间的村庄,可适度增加“Y”点,幅度比例原则上增加不超过20%。调整和增加“Y”点的条件和数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经批准调整或增加的“Y”点,应先启动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安排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用地空间,确保农村居民建房合规性。对利用“Y”点内部空闲地、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允许原地翻建,鼓励以多联排方式建造,涉及农转用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在满足点内农村居民建房需求前提下,有序引导点外本村农村居民向“Y”点集聚。

(二)用好土地整治政策,实施改造集聚一批。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全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土地综合整治推动农村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

1.积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集约优先”的原则,积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带空间、带指标、带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红利,优化土地布局和利用结构,满足农村居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因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安置用地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通过编制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的方式实施。

2.积极推进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对不具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区域,要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导向,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农村低散乱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大力实施建设用地复垦,获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统筹安排农房建设、公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用地,有效解决零星农房搬迁和无房户、危房户等农户建房用地需求。

(三)突出重点,严格把关,解危帮困解决一批。各地要高度关注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等特殊群体建房需求,精准有效地解决特殊群体住房问题。

1.保障无房户建房。各地要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摸清无房户现状和实际需求,按照“一户一宅”规定面积,优先安排在“X”点或“Y”点内建房,全力满足无房户建房用地需求。

2.解决危房户建房。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农村危旧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对农村房屋深入排查,科学鉴定房屋危险等级。农村居民住房经法定鉴定机构检测属于D级危房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村庄布点规划内建房,鼓励有意愿的农村居民腾退宅基地进入“1”点置换公寓房;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长期控批导致的危旧房,鼓励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对因“X”点、“Y”点或“1”点无法保障建房需求且所在区域两年内又不实施村庄撤并的危房户,可通过安排过渡房等途径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3.帮扶困难户建房。对持证困难家庭,由各地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根据贫困程度、房屋状况等实际情况,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帮助困难户改善住房条件。积极落实安居扶贫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公益房,保障困难户住房需求。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从严把握压缩一批。各地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加强监管巡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管理。

1.严格资格认定管理。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成员”的要求,严格审查申请建房农户和家庭人员资格,并建立公示制度,确保宅基地资格权合法性,从源头上制止“变相分户”“假离婚”和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员获取宅基地的行为,重点防止“以权谋房”行为的发生。

2.严格执行面积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对移位建房、超面积建房、超高度建房、未经批准以危房名义翻建住房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法查处。

3.严格农村居民建房监管。严格落实建房管理“四公开”制度,做到“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审批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建房管理“四到场”制度,确保“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充分发挥建房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抓紧制订配套制度,明确信息系统应用要求,实现建房动态监管和农房基础信息动态更新。

4.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允许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前提,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基础上,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意,通过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

5.完善巡查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和“一户多宅”整治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通过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违法建房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作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配套政策,落实责任措施,有序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统筹抓好落实。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抓紧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从源头上加大保障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空间力度。除省下达农村居民建房专项计划指标外,各地在获取的各类计划用地指标中,要再安排不少于6%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农村居民建房。对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增减挂钩和复垦指标,应首先足额保障项目区域内农村居民搬迁安置和乡村发展用地,尚有节余的,方可使用到其他项目上。同时要统筹用好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

(三)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各地要整合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等各类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所获收益,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保障农房改造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

(四)实行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指导督促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政策,做好承包地流转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建房农村居民户籍信息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持证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指导,监督各类涉农资金专款专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空间规划编制、土地要素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查处农村居民建房违法用地行为。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农村居民转变传统建房观念。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对群众反映的疑惑、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在宅基地安排、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农村居民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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