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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6:5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嘉兴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市生态环境问题仍比较突出,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有力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部署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为我市全面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各类环境执法行动,保持执法高压常态化。重点排查整治大气污染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永久基本农田等存在的环境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巡查,对国控、省控企业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环保重点区域、流域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三、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秩序

(四)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和边批边建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五)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制订清理整顿政策,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并将清理整顿工作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六)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对辖区内以实行“封闭式管理”、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土政策”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整顿工作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强化工作监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七)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八)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强化市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建立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稽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重点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领域,稽查情况抄送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将稽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

(九)发挥社会监督和专家咨询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信访办理信息公开。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督模式。委托“环保医院”等咨询机构对疑难环保问题进行专业指导服务。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

五、完善机制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到位

(十)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部门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十一)建立完善整改落实机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对环境污染问题要加强生态督办,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环保部门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级政府要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十二)完善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不采取必要措施或拖延、推诿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依法责令违法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停业、关闭,而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不作为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而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尽职无责”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立功奖励。

(十三)落实企业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对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探索评估鉴定结果在行政处罚和民、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支持、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六、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级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属地责任。  

(十五)明确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监管方案,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和执法装备,环境监管网络纳入“社会治理一张网”或“综合执法一张网”统一管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环保机构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市环保局要指导县(市、区)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要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将环保方面涉及餐饮油烟、畜禽养殖污染、建筑工地和生活娱乐噪声、垃圾和秸秆禁烧等各类划转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职责,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十六)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环保自律。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七、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原则,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加强镇和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及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人员,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业务培训,每3年进行1次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技能比武。加强全市环境法制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大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完成对现有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新进人员录用,坚持“凡进必考”,加强上岗培训。推进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文化建设,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

(十八)加强协管员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保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组建村民环保自律组织,开展义务巡防监督排污行为。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实现环境监督员全覆盖。

(十九)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要高于全国东部地区平均水平。借助省级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平台,推进全市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举报奖励及环境执法、监督、协管队伍建设等经费,设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提升与环境监管执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实现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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