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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15:5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导向。把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二、积极支持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一窗受理、一套表格”。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简化办理程序。

(四)实行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发挥创业贷款作用。将小额创业贷款调整为创业贷款。将创业贷款政策扶持对象扩大到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其中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

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健全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各地要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基金增长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市本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增加到1000万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重点人群,可向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担保机构)申请免费的创业贷款担保,其中贷款10万元以内的,免除个人担保;对已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或信用社区的创业项目贷款,全额免除反担保。鼓励担保机构提供创业贷款担保服务,对指定担保机构提供免费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对其他担保机构提供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助。

完善呆坏账核销办法。由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按坏账损失的80%由指定担保机构代偿,20%由经办银行承担;经办银行通过其他方式发放的创业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按坏账损失的20%由政府给予补助。按正常开展创业贷款业务或服务,经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对经办银行、指定担保机构、信用社区(村),按当年收回创业贷款金额的0.5%分别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鼓励各地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市本级设立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提高到1万元)。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人群在政府认定的创业基地或创业园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经营满1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给予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场地租金的优惠,减免租金的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以及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创业项目,并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入驻“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每个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万元。

毕业5年以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优先安排,并给予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

(八)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全市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要普遍开设创业课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在全市认定一批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上述创业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九)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园,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将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调整为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30万元。补助费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

(十)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胜奖5000元的奖励。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创业小镇建设,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

(十三)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600元。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程,积极组织“金蓝领”及紧缺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城乡劳动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和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招用(从市外引进)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参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上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对被认定为“嘉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补助总额提高到15万元。其中省级见习基地不超过20万元、国家级见习基地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的见习单位,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见习单位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其中省级见习基地补助80%、国家级见习基地补助100%;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按上述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和保费补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生活补助和商业保险费,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并可按企业职工补缴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见习单位补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到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补助办法,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万元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补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按照不超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数的10%设定岗位总量,加强分类管理和工作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该岗位所从事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的财政资金供给情况确定,其中:财政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1-财政资金供给比例),最低不少于200元;非财政资金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对政府安排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期限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职工实行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管理服务。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扶持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农村闲置劳动力灵活就业,按照合作社吸纳社员人数,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给予每年100元/人的保费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退养人员等群体就业的,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十九)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时,按省政府规定安排不少于10%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十)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四、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整合就业创业服务职能,统筹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推行基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清单制度,强化经费保障,镇(街道)及以上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社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构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完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发布机制。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二十二)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按指导服务后成功就业创业的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指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建立创业项目库,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到的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建立创业导师库,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组织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等免费参加创业师资培训考核,对培训合格者进入市级创业培训师资库。鼓励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跟踪指导,对进入创业导师库的,可按上述规定给予补贴。

(二十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指标体系,实现就业数据全市实时联网,推进业务经办全市协同,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实现部门间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建立数据管理分析机制,加强对业务经办和资金使用的双重监管,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

(二十四)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逐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探索建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五、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将嘉兴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嘉兴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全市的就业创业工作。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统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判。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将当年新创立市场主体及注册资本数据,税务部门要将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数据,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数据,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持证残疾人数据及时提供给人力社保部门,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推动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社保补贴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市级创业大赛是指市委、市政府或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办的嘉兴市创业大赛。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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