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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应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11:5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深化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嘉政发〔2013〕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科学应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应用的重要意义

以“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为导向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量的基础工作,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有利于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资源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业集聚,从而推动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为“三城一市”和“两美嘉兴”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重要支撑。

二、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一)扩大评价范围。为充分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比性,应对实际占地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实现评价工作全覆盖,各地应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的范围和对象扩大为: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有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及实际占有工业用地的所有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

(二)明确实施主体。按照“以县级政府实施为主、市政府实行宏观指导”的原则,各地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统一评价,评价结果主要用于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不与各地“退低进高”方面的具体政策挂钩。

评价工作按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进行。

(三)优化评价指标和权数。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为充分体现资源占用产出的综合绩效,根据“突出核心指标、强化重点指标”的原则,规上企业评价指标和权数确定为:亩均税收(权数4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5)、排放每吨COD工业增加值(权数1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2.规下企业。因规下企业相关指标统计难度较大,为确保评价依据真实可靠,只评价亩均税收一个指标,即亩均税收的权数为100。

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评价指标值取前3年平均数。

(四)合理设定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全市规上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2015~2017年执行标准如下: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26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每吨COD排放工业增加值11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人。

2.规下企业:为体现评价标准的统一性,规下企业亩均税收的基准值与规上企业一致,即亩均税收26万元。

(五)增设评价加分内容。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增设为加分内容。具体加分规定为:

1.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不足5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2.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上述评价指标、权数设置、指标基准值和加分内容等用于对全市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订评价办法并报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与分类指导

建立全市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数据库,各项指标数据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各地退低进高办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统计局配合做好汇总、计算工作,市“退低进高”办负责复核审定与企业分类,并形成绩效评价分析报告。

(一)认真做好评价与分类工作。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市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数据,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统一评价,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并从规上企业中评选产生“嘉兴市工业绩效百佳企业”。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前1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位列全市前5%(含)的规下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16%~60%(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位列全市6%~40%的规下企业。

C类——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61%~90%(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位列全市41%~80%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即入围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上述评价分类规定用于对全市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订分类办法,并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投诉受理与纠错机制等。

(二)对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各县(市、区)应在绩效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全市统一评价时,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开展评价分类;也可以参与评价,但暂不列为D类;

2.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列入D类;

3.经认定的县级以上创业创新中心,新投入运营的3年内可暂不参与评价,或参与评价但不予列入D类;

4.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5.亩均税金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规上企业超过1000万元、规下企业超过100万元的,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6.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7.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8.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四、建立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综合应用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政策集成创新为核心的综合施策机制,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建立工作推进与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建好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经信、统计、国土、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分别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建立评价主体激励机制,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全市统一评价结果对县(市、区)政府给予不同的考核加分。

(二)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应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积极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低效用地退出难及囤地圈地等问题,探索增量土地指标按效分配、实行用地弹性年限等方式,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需求,取消D类企业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外的新增用地。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工业领域各类政策支持与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用电用水价格机制。以要素价格为核心,逐步形成用电、用水、用能等差别化政策体系。在用电方面,各地应对绩效评价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化定价、惩罚性加价。对D类企业,应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的标准实施0.3元/千瓦时的电价加价政策;对其超用能核定部分,按照本地用能权基准价的2倍收费。在用水方面,实行差别化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额累进加价和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制度,大幅提高D类高耗水高排污企业的水资源利用价格。在用能方面,实行存量用能分类核定、增量用能有偿申购、超额用能差别收费、节约用能上市交易等办法,重点确保A类企业用能需求,严格控制D类企业用能,着力提高能源配置效率。

(四)建立D类企业淘汰机制。对D类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淘汰。要加大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力度,加强能耗对标、税收稽查、“打非治违”、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严控新增用地、用能及排污等,倒逼企业加快退出。同时,应制订企业提档升级引导政策,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分析诊断,加大对企业转型转产的帮扶,建立稳岗补贴,做好下岗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再培训、再就业等相关工作。

(五)建立一票否决机制。凡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较大过错责任的企业,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绩效评价时应实行A类评选一票否决制,并在原评价分类结果的基础上降一档执行。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占地3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在绩效评价时直接列为D类。对D类企业清理取消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取消参加各项政府性评先评优、申报政府认定命名的荣誉性及政策性项目的资格。


附件:有关指标说明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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