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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6:1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重要意义

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全面下放市级审批权,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链,探索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扁平化、一体化的新型审批制度,是贯彻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创新之举;也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群众关切、回应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利于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有利于强化政府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业创造的热情;更有利于有效地就近就便进行经济社会管理,重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二、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立足我市改革发展实际,坚持市场优先、能减即减、能并则并、能放尽放,全面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地释放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动力,为全面建设“三城一市”提供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坚持“行政许可事项能放则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的要求,对市级政府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梳理,除全市确需保留的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审批事项外,凡是能够直接下放的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县(市、区);凡是能够委托下放县(市、区)的审批事项就委托下放;凡是省级部门委托市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部门直接委托下放给县(市、区)。通过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激发市场活力,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审批事项和层级最少、审批集中度和效率最高、审批流程和服务最优”的地区。

三、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市、县(市、区)一体,全面放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凡是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放权给下级政府管理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坚持行政许可事项能放则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将市级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各县(市、区)。

行政许可事项,对于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必须下放。对于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给县(市、区)的必须下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给县(市、区)的必须下放,由县(市、区)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许可权。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规定的必须下放。对于委托设区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提请上级部门同意后,直接委托给县(市、区)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不能授权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采用延伸机构、前移服务窗口的方式在县(市、区)设立专门的受理点(窗口),办理市级机关许可事项;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采用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分离、受理审核权下放的方式,并使用统一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审批,实施部门要提出事项审批的流转程序和方法,明确划分二级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限,审批时限总和不得超过审批承诺时限,更不得要求申请人上下奔波和重复递件。

非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一律下放。市级机关认为确实无法下放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批准后,可参照行政许可事项采用延伸机构、延伸服务窗口或审核权与批准权分离、审核权下放、网上审批的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转变职能,加强监管。在放权、承接的同时,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在人员、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结合事权划分,加大职能归并整合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尤其对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建立“超量叫停”县(市、区)审批制度,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等事项的审批,实行约束性指标总量调控下的放权,由市级部门根据全市约束性指标控制任务,限定各县(市、区)约束性指标控制总量,在控制总量范围内,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和管理。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监管责任,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县(市、区)审批后要向市级部门备案,市级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对市场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三)优化流程,高效审批。全面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即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中心”集中,审批部门进驻“中心”的人员到位、授权到位)改革,切实做到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确保在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达到90%。加快为民服务事项的办事效率,努力提高即办率。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统一编制包括政府审批、中介服务、法律公示的“全流程”审批事项运行图,在流程再造中优化审批程序,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四、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梳理审批事项,提出放权目录。市级部门按照改革任务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梳理,在此基础上,分别列出市政府下放各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提请省级部门委托设区市实施的审批事项直接委托各县(市、区)实施的目录;提请省级部门审批事项下放的目录。并按照直接下放、委托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延伸机构、初审权下放等放权方式进行分类。对无法下放的市级政府审批事项要逐项详细说明理由。

(二)认真对接反馈,严格审核上报。按照放权要求,对市级部门提出的放权目录进行初步审核,并研究论证放权事项的权责一致性,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反馈各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在听取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放权目录。市县两级审批职能部门在充分对接、反复协调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放权目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监管方案,落实各方责任。市级部门直接下放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真正下放到位,不得只下放初审权,截留终审权,对于原来只下放初审权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下放到位。市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可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号章或套章打印等办法办理审批事项,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行之有效、严密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放权单位要对承接单位实施下放审批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化,明确管理规范。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下放审批权,对承接的审批事项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

(四)加强指导培训,提升承接水平。加强县(市、区)承接审批事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批业务水平。市级部门在审批事项下放后,要及时指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尤其是在下放后的半年内,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能够顺利推进,确保审批服务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五)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针对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快建立健全具有嘉兴特色的制度保障体系,提高一体化改革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公告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准入以及放权动态调整制度,对下放或服务前移的审批事项要以目录形式进行对外公布实施,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问责、违法必追究,建立约束性指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超量叫停”县(市、区)审批制度、审批备案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尤其是对规划、土地、能源、环保、安全监管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健全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行政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尤其是损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惩处。

五、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更是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的具体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把改革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细致梳理放权目录,积极与省级对口部门及县(市、区)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制度和配套措施,切实有效的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改革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二)重视工作衔接。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抓好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要注意历史工作与当前任务的衔接,在历次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调研评估,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改革任务和要求,对以前下放不到位、不规范或下放后不利于管理的审批权,按要求认真梳理调整,对基层提出仍有必要进一步下放的审批权,切实下放到位。尤其要针对县(市)审批权限与区级审批权限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层级一体化改革的要求真正放权,进一步理顺市、区审批权限。

(三)加大创新力度。各县(市、区)和市级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破解难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各县(市、区)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把升级政务服务平台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有效载体,将中心打造成“民生政务、百姓之家”的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提高事项的集中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加大审批方式创新的力度,通过审批流程再造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改造升级网上审批系统,建立全市一体化的电子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注重管理重心下移,结合镇级管理需求和承接能力向镇级放权。

(四)强化协调指导。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省政府、省审改办汇报推进情况,争取省政府和省审改办的重视。市级有关部门对省级部门委托、市级部门向下委托或直接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对口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更多支持。要结合我市改革发展需要,争取省政府同意,将省级部门的审批事项下放我市先行先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上下联动,加强指导服务,尤其是市县发改委(发展局)、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改革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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