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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传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4:2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发布传播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覆盖

发布传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时效,扩大覆盖范围,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适用本细则。

二、发布传播内容

本细则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四个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三、发布传播区域划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遵循属地发布传播原则。市气象台负责全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工作。各县(市)气象台负责辖区范围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

市本级未达到某类预警信号等级标准,但3个以上县(市)达到某类预警信号等级标准或2个以上县(市)达到某类预警信号红色级别的,市级气象台启动发布该类预警信号,并注明影响区域和传播范围。

信息传播分为全区域传播和分区域传播。全区域传播指面向全市或嘉兴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县(市、区)的传播;分区域发布指面向五县两区行政区域内指定区域的传播。

四、发布传播渠道

信息发布是指依托气象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紧急异常天气短信平台、天气网、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服务电话(传真)、气象微博、传真等。

信息传播是指依托新闻媒体、移动通信网络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信息传播资源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办公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主要道路、公交站台、车站码头、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的电子显示屏等。

五、职责分工

市气象局: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日常管理;承担建设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管理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在重大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或影响期间,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后期天气趋势及可能影响程度;负责第一时间向市级党政领导、市辖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气象防灾减灾联络员、协理员、信息员发送气象灾害预警短信,通过气象网站、气象微博、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息;负责向相关媒体、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按照市政府应急办要求,负责及时以小区广播或全网发布方式向灾害预警区域所有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应用自建管理的电子显示屏,滚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通过宽带网络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推送。

嘉广集团:负责在所有本地电视频道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持续悬挂预警图标、文字滚动显示预警信息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负责在所有本地广播电台滚动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通过农村有线广播滚动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按市气象局核实的气象灾害预警全网发布短信数量,给予通信运营商适当补助。

市教育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内电子显示屏、广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当接到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通过校讯通方式对学校相关人员及家长进行传播。

市公安局:负责应用本部门建设的电子显示屏,在城市主要路口、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通过社会应急联动平台向社会应急联动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各类应急联动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通过下属的福利彩票投注点显示屏等渠道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建委:负责向在建工程、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相关负责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出租车、旅游车及内河航运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市水利局:负责向相关防汛责任人、水利员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通过农民信箱,向农村、农民和专业合作社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大型商场、超市显示屏及广播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市文化局:负责管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等直属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各大医院电子显示屏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市旅游局:负责管理度假区、旅游景点、酒店宾馆等所建电子显示屏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嘉兴海事局:负责通过部门内所建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辖区搜救机构、涉水单位、船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邮政局:负责管理各邮政网点和报刊亭电子显示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嘉通集团:负责长途客运车站显示屏和公交电子站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铁路嘉兴车务段:负责管理嘉兴境内各车站所建大型电子显示屏、站内广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责任单位要明确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建立与气象部门间的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渠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和工作情况信息反馈,人员岗位变动信息及时报送市、县(市)气象局。

六、启动标准

各责任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后,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收到市、县(市)政府应急办和气象局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的气象灾害预警短信全网发布执行单后,应以小区广播或全网发布方式向手机用户(包括全区域和分区域)传播。一般在当地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级别后启动。气象灾害的预警等级未达以上标准,但可能对属地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县(市)气象台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应急办和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也须启动传播。

七、发布传播审核

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市)气象台台长签发后直接发布;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签发后发布;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需要启动短信小区广播、全网发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当地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应急办联合会签后传播。

八、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流程

(一)短信全网发布传播。

1.提交发送。

气象部门将经审核会签的预警短信应急发布执行单通过电子邮件加电话通知的方式发送通信运营商。分区域发布时,提供发布范围电子地图。

2.启动传播。通信运营商启动传播。在红色预警或预计有较大影响气象灾害时,启动短信发布和宽带推送。

(二)广播电视发布传播。

1.发送。经审核签发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台通过邮件加短信形式发送至电视台和电台。

2.确认。电视台和电台回复短信确认收到。

3.播发。电视台和电台分别通过所有本地电视频道和广播频率播发。

九、内容格式要求

各责任单位在传播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最新预警信号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在收到当地气象台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及时进行播发。

电视频道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悬挂预警图标、文字滚动显示预警信息内容及有关防御指南。

十、时效频次要求

(一)时效。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应当在收到预警短信应急全网发布执行单后15分钟内启动传播工作。由气象部门直接提供预警信号的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显示屏等传播设施进行播发,其他转发单位应在20分钟内播发。

(二)频次。广播电台新闻频率:蓝色预警每小时播发一次,黄色、橙色预警每30分钟播发一次,红色预警每10~15分钟播发一次;交通频率和城乡频率:蓝色、黄色预警每30分钟播发一次。橙色、红色预警时,根据节目编排及时插播;城乡广播每次节目开始、中间、结束各广播一次,电视滚动字幕蓝色预警每30分钟播发一次,黄色、橙色预警每10分钟播发一次,红色预警每5分钟播发一次;电视预警图标蓝色、黄色预警逢整点、半点悬挂5分钟,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持续悬挂。

十一、预警解除

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快速发布实行预警解除制度。由当地气象台发送预警解除通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电台、电视台及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停止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

十二、信息反馈

接到气象台预警解除通知后2小时以内,通信运营商应将本次发布所用时间及发送用户总数,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次发布所用时间及滚动播出次数(时长)等情况反馈至当地气象台。

手机短信全网发布,每年年底由市、县(市)气象局统一核算,市、县(市)财政给予通信运营商适当补助。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嘉兴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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