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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2 14:2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二次创业”,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工程的意见》(嘉委发〔2013〕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水平

(一)加强以民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以合作研发推广、课题项目委托、难题公开招标、技术成果交易、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与收益分配、共建研发机构、联合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型企业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投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二)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民营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企业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生或硕士生实验基地。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幅提高民营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到2016年,培育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20家以上,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250家以上,全市规上民营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

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深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对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实施和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予以补助。突出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建立向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民营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

二、加大创新型民营企业培育发展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四)发展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制订创新发展战略,编制创新发展规划,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自主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方向发展。到2016年,培育发展省级创新型民营企业4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民营企业3家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家以上。

(五)培育创新型民营初创企业。继续实施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重点向民营初创企业倾斜。围绕“创新、创业”目标,着力解决中小微民营企业人才、资金、市场等创新要素相对短缺的问题,加大科技型民营初创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六)鼓励以民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行业骨干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联盟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通过联盟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构建产业链。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联盟开展共性技术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升级的重大制造装备、关键零部件、基础原材料、基础工艺及高端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等难题。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联盟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现代服务业新业态。

三、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七)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政府科技资金为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投入,支持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区域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大型共用软件、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网络化协同水平。

(八)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中心建设要向开放型服务发展,积极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对为企业科研所提供的测试、试验实验、技术服务等所需的费用优惠收取,优惠部分由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九)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探索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对象的企业孵化器并举的模式,通过加大对孵化器基础设施投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力度,培育在产业链上具有节点性作用的科技型企业,把孵化器建设成为创新型民营初创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财政补助奖励。到2016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20家以上,孵化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投入

(十)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民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设立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风险投资资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领导。各地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作为民营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明确重点,强化责任。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与激励力度,把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民营企业,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科技创新动态。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和落实。加大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力度,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重大人才工程,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集聚。支持民营企业向上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重视和加强科技创新政策解读等工作,帮助企业熟悉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加强对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政策落地、措施到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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