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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4:3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三改一拆”)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嘉委发〔2013〕15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农村普遍存在“一户多宅”(指农村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户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宅)用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主题,遵循“公平正义、属地管理、合法有序、着眼长效”的原则,依法整治、分类实施,堵住当前、清理过去,全力推进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逐步拆除农村“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确保到2013年底完成60%以上的清理任务,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清理任务,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不公等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5月15日~2013年7月15日)。各地对辖区内农村“一户多宅”用地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农村“一户多宅”用地现状,将“一户多宅”定位上图,做到图片、材料、实地相一致。

(二)政策制订阶段(2013年7月16日~2013年9月15日)。各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制订农村“一户多宅”清理政策,同步研究落实长效监管机制。

(三)疏导处置阶段(2013年9月16日~2014年10月31日)。各地按照农村“一户多宅”清理政策,组织农户自行拆除“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收回相应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做好新建住宅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农村“一户多宅”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责令未完成清理任务及未按照清理政策要求实施的地方进行整改,必要时对相关地方政府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各地认真总结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各项工作,结合辖区实际,严格执行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分类实施,妥善处置。

各地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农村“一户多宅”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一户一宅”外的住宅及附属用房,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对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

1.对已经办理合法报批用地手续的新宅,按规定原宅基地旧房应拆除的,除与其他合法建筑连榀(共用一个屋架)难以拆除可暂时保留外,其余原宅基地旧房要一律拆除复垦。

2.对正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新宅,原则上保留新宅,拆除旧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新宅落实用地空间与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对要求保留旧宅的农户,不得安排新的宅基地。

3.对目前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新宅,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允许保留的新宅,属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并优先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于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先调整村庄规划。对不允许保留的新宅,要依法作出处理。

4.对应当拆除的旧房与其他合法建筑连榀,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可能会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当事人应将房屋腾空、封堵,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注销应拆旧房土地使用权证,并由当事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诺书,待拆除条件具备后十五日内予以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旧房的农户,不得安排新的宅基地。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管理,对确需建设的农村宅基地,要在土地利用空间和用地指标上予以保障。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农户建房“四到场、一监督”制度(即坚持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农村住宅和违法用地行为。同时,要通过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一户多宅”用地行为的再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清理农村“一户多宅”作为今、明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思想高度重视,认识高度统一,精力高度集中,行动高度一致。同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把农民建房作为民生大事来抓,优先保障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农民的建房用地空间和用地指标。

(二)落实责任,强化结合。各地要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责任机制,采取强有力举措推进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特别要加大力度推进重点镇(街道)“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将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与“三改一拆”、“土地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农村“一户多宅”建筑拆除整治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对已经列入土地整治项目的农民建房要加快拆除复耕速度,确保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稳步有序开展。

(三)建立机制,强化督考。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行动督查考核机制,将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地“三改一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及各县(市、区)“三改一拆”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并将检查、督查情况作为对各地“三改一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任务且土地管理秩序极为混乱的地区,要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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