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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2 12:0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2〕103号)有关扶持政策作如下补充:

一、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无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三、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各金融机构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五、各地行政审批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下放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权限。对未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由当地工商局依法委托基层工商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六、“个转企”后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年度检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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