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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3: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促进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以下简称“南湖友谊奖”)的评选工作及对获奖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南湖友谊奖”是嘉兴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南湖友谊奖”的评选以专家业绩、社会贡献和对华友好态度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南湖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由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南湖友谊奖”的评选工作由市外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南湖友谊奖”评选对象为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以及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外籍专家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好人士。

第七条  参评“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华友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为我市引进或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和先进管理经验,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在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我市技术进步和科技攻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为我市在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出版、体育、对外宣传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和友好交流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

(五)在为我市的人才培养、国际人才交流、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为我市引进外国智力,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成功引进重大产业、世界500强项目和行业龙头项目的;

(八)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已获国家“友谊奖”和省“西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申报评选。

第九条  “南湖友谊奖”推荐评选程序如下:

(一)推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以及市级有关主管单位负责推荐;

(二)征求意见。各地、各有关主管单位推荐参评的外国专家由市外办汇总并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评审。由市外办将推荐材料提交“南湖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审定。“南湖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拟授奖专家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获奖专家,由市政府举行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南湖友谊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荣获“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中业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其参评省“西湖友谊奖”或国家“友谊奖”。

第十二条  荣获“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相应的入出境及居留便利。

第十三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外国专家本人、聘请单位和市外办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外办负责解释。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设立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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