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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霾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1:5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霾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嘉兴市霾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  专家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3  事件分级

3.1  中度(Ⅲ级)霾天气

3.2  重度(Ⅱ级)霾天气

3.3  严重(Ⅰ级)霾天气

4  监测预警

5  应急启动与终止

5.1  应急启动

5.2  应急措施

5.3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6.2  总结与通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市霾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和减轻霾天气影响,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嘉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及周边产生的霾天气,当可能影响本市空气质量、交通运输及居民生产生活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发挥政府在霾天气应急处置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霾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对霾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防御。

(3)科技创新,信息共享。加快技术研发步伐,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加大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力度,全面提高霾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嘉兴市霾天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霾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霾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人员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嘉广集团、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指挥部职责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霾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各方力量处置霾天气;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讨论决定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决定的事项,检查、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建立和完善霾天气应急预警机制,抓好应急预案管理和修订;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预案的建议及其他处置建议;负责组建和管理霾天气专家咨询机构。

2.1.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霾天气的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

(2)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开辟通讯绿色通道,及时发送霾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指挥通讯保障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霾基本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出现严重霾天气时,调整全市中小学校教学计划。

(4)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研究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和机理等问题。

(5)市公安局:负责因霾天气引发交通事故时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维护等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督促单位和个人勿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6)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7)市财政局: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负责做好霾天气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霾天气的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监督污染源排放;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视情况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指导各地开展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与市气象局实时共享PM浓度探测资料。

(9)市建委: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扩散。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因霾天气导致交通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11)市农业经济局: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12)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设备、专家等方面的支持。

(1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沿街两侧城市道路上使用小煤炉等行为。

(14)嘉广集团:负责霾预警信息传播和防御措施等知识宣传。

(15)市气象局:负责霾天气的日常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发布霾天气趋势预报等。

(16)嘉兴电力局:负责霾天气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

2.2  专家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2.2.1  专家咨询机构

组建霾天气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单位)的专家组成,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专家组组长。

2.2.2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负责开展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评估等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3  事件分级

依据《嘉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家行业标准中关于霾天气的等级划分,结合我市霾天气特点、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将霾天气分为中度(Ⅲ级)、重度(Ⅱ级)和严重(Ⅰ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霾黄色、霾橙色和霾红色预警信号。

3.1  中度(Ⅲ级)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的,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的,为中度(Ⅲ级)霾天气:

(1)能见度<3000米且相对湿度<80%的霾;

(2)能见度<3000米且相对湿度≥80%,PM2.5浓度>115微克/立方米且≤1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5000米,PM2.5浓度>150微克/立方米且≤250微克/立方米。

3.2  重度(Ⅱ级)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的,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的,为重度(Ⅱ级)霾天气:

(1)能见度<2000米且相对湿度<80%的霾;

(2)能见度<2000米且相对湿度≥80%,PM2.5浓度>150微克/立方米且≤2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5000米,PM2.5浓度>250微克/立方米且≤500微克/立方米。

3.3  严重(Ⅰ级)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的,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的,为严重(Ⅰ级)霾天气:

(1)能见度<1000米且相对湿度<80%的霾;

(2)能见度<1000米且相对湿度≥80%,PM2.5浓度>250微克/立方米且≤50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5000米,PM2.5浓度>500微克/立方米。

4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要运用现有综合气象观测网络,加强对霾天气的监测预测,及时发布霾预警信息。预警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降级或解除。

环保部门要密切监测PM2.5、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变化,结合大气污染物预报体系的研发进度,开展浓度趋势分析。

5  应急启动与终止

5.1  应急启动

当已经或可能发生中度(Ⅲ级)以上霾天气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挥部确认并决定启动本预案。

市气象局要对霾天气进行严密监测,对其发展演变作出预报预警;要与市环保局共同对霾天气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霾天气动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确定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指挥部指示。

5.2  应急措施

5.2.1  中度(Ⅲ级)霾天气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③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减少可能导致霾危害扩大的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⑥公共场所停车及时熄灭机动车发动机。

5.2.2  重度(Ⅱ级)霾天气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夏季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④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⑥公共场所停车及时熄灭机动车发动机。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达到重度(Ⅱ级)霾天气污染的区域,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

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

③停止拆除建筑工程;

④除环保绿标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道路及以内区域;

⑤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以上;

⑥中止可能导致霾危害扩大的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5.2.3  严重(Ⅰ级)霾天气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等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夏季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公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④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⑤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

⑥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⑧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出现严重(Ⅰ级)霾天气的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

②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③停止拆除建筑工程;

④除环保绿标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市区二环道路及以内区域;

⑤在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办公场所、写字楼、公园、居住小区等区域停车超过3分钟时,应当主动熄灭汽车发动机;

⑥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以上;

⑦严禁导致霾危害扩大的焚烧秸秆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5.3  应急终止

5.3.1  应急终止条件

经过污染排放控制后,霾天气导致的低能见度已经明显好转,空气治理恢复至良好水平,且后期大气环流形势不利于霾天气的发生发展,可以终止应急措施。

5.3.2  应急终止程序

当霾天气达到应急终止条件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终止建议,指挥部经确认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指挥部要求和各自职责,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市气象、环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霾天气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应急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应急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6.2  总结与通报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霾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对在霾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  责任追究

7.1.2.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霾天气防御规划或者霾天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霾天气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霾天气警报或者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霾天气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7.1.2.2  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霾天气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霾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霾天气的最新标准及相关规定,及时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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