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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1:5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速度,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现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

第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下设“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并在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代办员)负责受理并开展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关机构,开展代办工作,逐步实现代办服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代办”,指市代办中心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代办中心和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负责人为兼职代办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老同志担任代办顾问。

第五条 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在市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代办人员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业主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市代办中心承接项目后,明确专人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视情将代办项目提交纳入模拟审批或联合审批程序,实现“三制联动”。

(四)无偿代办。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对代办项目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五)各方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依托市、县(市、区)和镇(街道)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

第六条 代办范围:市域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属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是:

(一)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市级核准、备案类重大投资项目,其中核准类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备案类投资项目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三)列入全市“三个千亿”工程并涉及市级部门审批的县(市、区)重大投资项目;

(四)模拟审批项目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七条  代办内容: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投资项目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需要,可延伸和扩大至:

1.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3.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城市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上由投资者(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办理,市代办中心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八条  市代办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代办;

(二)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代办工作并做好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投资者(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情况,做好与窗口和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四)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五)对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投资者(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需履行的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齐备、有效,并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派人及时到场;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十一条 投资者(项目单位)应向项目落户地代办机构提出代办服务要求,由代办机构明确专人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二条 市代办中心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投资者(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办人应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市代办中心与投资者(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双方确定代办服务具体内容;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服务窗口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四条  受理的代办项目,由市代办中心登记备案并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分配至代办员,由代办员负责提供代办服务。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于次日前主动联系投资者(项目单位),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开展代办服务。代办员要做好所承办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代办过程中所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调处结果等记录。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由对应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兼职代办员承担审批办理工作职责。未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明确专门处室负责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对涉及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业处室及专门人员进行协办。

第十六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并办理代办服务办结手续,经投资者(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者(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与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代办员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并交市代办中心,由市代办中心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市代办中心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主动承担起协调责任,主动协调解决。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填写书面协调申请,提交市代办中心协调解决。市代办中心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启动联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联审不能解决的,按相关规定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代办员对需要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督查,确保协调明确的事项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成立嘉兴市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推进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研究解决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审批代办服务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项目代办过程中的有关投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调处。

第二十二条 市代办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考核办法,提高代办工作效率,加强对代办员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征求投资者(项目单位)对代办工作和代办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总结经验,提升服务水平, 不断健全和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审批代办工作与单位行政效能、窗口评比挂钩,逐步建立以项目代办申请人评议为基础的评价体系,将代办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在代办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代办中心于年终推荐列入市重大项目推进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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