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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2 11:5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美丽嘉兴的重要内容,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811”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生态环境总体上得到有效改善。但是,由于我市生猪养殖总量大、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局部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畜牧业发展与环境质量提升。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不断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开展生猪减量提质和违建猪舍拆除工作,全力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

二、科学布局,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

(一)细化明确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各县(市、区)要抓紧制订完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具体细化到镇、村、组,做到边界清晰、范围明确,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的搬迁或关闭工作。要加强对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快编制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按照新市镇总体规划、“1+X”村庄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结合畜牧业发展现状,制订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重点做好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的合理布局,明确相应技术标准。坚持市、县两级联动,统筹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9月底前编制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2013年底前通过审定。

(三)大力发展生态养殖。要引导发展农牧结合、适度规模养殖,严格按照嘉委发〔2013〕17号文件要求实行县域总量控制,严格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生态循环利用。推广优质品种和适用饲养管理技术,强化设施装备,提升养殖水平。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主体,构建产、加、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安全共保、生态共护”的新型畜牧产业体系。

三、突出重点,积极开展生猪减量提质和违建猪舍拆除工作

(一)控制存栏总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目标责任书》要求,扎实开展生猪减量提质工作。到2015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50万头,其中2013年底生猪存栏量控制在200万头,2014年底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70万头。

(二)拆除违建猪舍。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目标责任书》要求,扎实开展违建猪舍拆除工作。到2015年底,全市拆除违建猪舍37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度拆除180万平方米,2014年度拆除120万平方米,2015年度拆除70万平方米。

(三)把握工作原则。拆除违建猪舍一律不予补助。对违建猪舍,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提倡自行拆除、委托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违建猪舍依法强制拆除。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要作表率、带头拆、主动转,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带动广大群众,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监管,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一)明确规模养殖标准。根据省政府授权,我市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为:生猪存栏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10头(含)以上,肉牛存栏30头(含)以上,肉羊存栏100头(含)以上,兔存栏500只(含)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含)以上,鹅存栏500只(含)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含)以上,蜂存栏80箱(含)以上。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畜禽生产实际,适时调整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并发布。

(二)严格养殖准入条件。生猪常年存栏3000头(含)以上〔奶牛500头(含)以上、肉牛600头(含)以上、家禽10万只(含)以上、其他畜禽养殖数量相应折抵〕的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规划和生态养殖规范要求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我市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生猪存栏3000头以下(奶牛500头以下、肉牛600头以下、家禽10万只以下、其他畜禽养殖数量相应折抵)的养殖场(小区)也必须符合规划和生态养殖规范要求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养殖场(小区)一律不得养殖,违者严肃处理。对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养殖污染治理,由各县(市、区)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进行监管,管理细则报市政府备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相应登记,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

(三)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健全病死猪收集机制,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收集零遗漏、处理全覆盖。南湖区、嘉善县、海盐县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工业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并投入使用,其他4个县(市、区)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逐步淘汰现有公共无害化处理池并做好土地整治复垦。

(四)深化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畜禽养殖排泄物进行处理与利用。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要配备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委托畜禽排泄物治理服务组织统一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制订。对违法违规者要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经济、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行政执法方式,加大对“过路猪”、利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租赁土地养殖、病死猪乱抛乱弃和流入市场、生猪逃检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五、强化保障,全力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将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市、区)政府要在有条件的镇(街道)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生猪养殖场,逐步压缩散养户数量。鼓励规模生猪养殖场或饲料生产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等抱团“走出去”,在市外、省外建立生猪养殖基地。制订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扶持政策。对退养转产的,引导发展“万元千斤”、新型稻田养鱼等生态高效种养业,积极推广“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的带动模式;强化结对帮扶,加强培训指导,各级财政要对转产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稳定转产农户收入。对退养转业的,免费开展创业就业培训,鼓励退养农户加入农村劳务合作社实现再就业,支持到二、三产业就业创业。

(三)注重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加强法制、政策等宣传,及时报道转型发展、转产转业等典型事例,公开曝光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行为,增强广大村民和养殖户的法治意识、公德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生态养殖、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完善村规民约,构建“村民自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治机制,积极引导全社会主动参与和配合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


附件:嘉兴市生猪存栏控量及违建猪舍拆除目标任务分解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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