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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1:2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13〕17号)精神,现就加强生猪养殖服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

(一)优化规划布局。各地要结合新市镇总体规划、“1+X”村庄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于2013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生猪养殖业专项发展规划,年底前通过审定。

(二)严格准入条件。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报农业经济部门备案。规模以下的生猪养殖户必须配建相应的排泄物治理设施,并通过种养结合、养养结合或委托处理等方式,实现排泄物达标排放。在规划布局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审批手续,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三)推进散养集聚和生态化养殖。压缩散养比例,引导散养户集聚进入生态养殖小区,并根据环境承载力及小区配套设施科学确定生猪存栏总量。采用农牧结合模式的生态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存栏一头配套不少于一亩耕地标准控制总量;采用工业化处理和污水入管排放的生态养殖小区,要符合达标排放标准。未进入生态养殖小区的散养户,要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明确责任人,实行“统一供种、统一饲料兽药、统一防疫、统一治污、统一销售”等“五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四)完善档案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生猪养殖情况、防疫检疫、饲料兽药使用、病死猪处置、排泄物处理等于一体的养殖档案。有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电子档案,暂不具备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应委托村级管理服务组织实施。

(五)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责任承诺制,生猪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主动做好疫病防疫、检疫申报、饲料兽药规范使用、养殖污染治理、病死猪处置等工作,严格禁止规模养殖场(小区)利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禁止不按规定随意处置畜禽排泄物。不能自行处理排泄物或处理后仍未达标的生猪养殖场(户),须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社会化服务组织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体系

(一)强化公共服务。认真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全额落实强制免疫疫苗等相关工作经费,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强化动物疫情测报和检疫工作,定期开展抗体监测、疫情巡查,加强对生猪出售、外地调入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落地”报检制度,及时受理检疫申报,规范检疫操作。加强技术支撑,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突出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和集约化饲养技术的推广。

(二)完善社会化服务。加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组建收集队伍,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组建镇、村两级信息化管理服务组织,承担信息采集、日常巡查、要情报告等工作。加强生猪营销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健全排泄物治理服务体系,组建县级或镇级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补助、农户缴纳”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提高排泄物综合利用率。

(三)优化政策支持。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生猪养殖场,逐步压缩中、小散户养殖数量。鼓励养殖场(户)转产转业,对退养转产的各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转产项目补助;对退养转业的要免费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支持退养农村劳动力实现再就业。财政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态化养殖场,对畜禽排泄物治理不到位、病死猪处置不规范的,一律取消能繁母猪补贴等政策性优惠。有关部门要在信贷、保险上采取差别化政策支持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要按照“谁处理、谁受补”的原则,结合散养户委托营运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实际,细化无害化处理补贴分配方案,对养殖户主动报告送交病死动物到集中处理厂(点)作无害化处理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

(一)加大违法违章猪舍拆除力度。一是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政发〔2011〕65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坚决予以关闭。二是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1〕58号)要求,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两违”建设的防控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拆除工作,逾期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力度。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的社会责任。二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养殖场(户)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和指导,积极推动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二是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省外调入畜禽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严厉打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未建立养殖档案、省外调入动物及产品未申报备案及跨县(市)调运动物落地未报检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健康安全。

(四)加大刑事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加工病死猪流向餐桌、非法使用“瘦肉精”违禁药物等犯罪行为,对农业经济、质监、工商等部门提供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迅速立案侦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大部门联合协作力度。农业经济、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建设、财政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信息通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大对“过路猪”、病死猪乱抛乱弃和流入市场、生猪逃检、外来养殖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有关部门职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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