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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1:3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新居民事务局《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

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新居民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实行市、县联动,强化顶层设计和综合改革,稳妥有序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保障新居民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坚持系统设计、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序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坚持统筹兼顾、稳步实施。充分考虑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承载能力,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

三、具体办法

在符合国家和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教育资源承受能力的实际,实施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衔接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为新居民随迁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后的公共教育服务。

(一)参加我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自初中一年级第一学期起,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以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注册为准)并在嘉兴市内具有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参加嘉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2.学生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三年及以上(以截至到当年5月31日为止)。

3.在学生就读初中期间,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三年及以上(以截至到当年5月31日为止)。

(二)考虑到新居民随迁子女目前已经在我市初中就学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衔接,对参加我市高中录取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资格条件的时间要求设置三年的过渡期,到2016年5月31日结束。对2013年参加我市高中录取的新居民随迁子女三项条件的时间不作要求;对2014年参加我市高中录取的新居民随迁子女三项条件的时间要求均为一年及以上;对2015年参加我市高中录取的新居民随迁子女三项条件的时间要求均为两年及以上。2016年起参加我市高中录取的新居民随迁子女三项条件的时间要求均为三年及以上。

(三)今后各县(市)可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2012〕68号)的规定,采用积分制管理进行比选和调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从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民生、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保障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新居民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配置中小学校资源;公安、新居民事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居民及随迁子女的登记管理,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有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新居民的有关就业和社保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招生政策等的解读和宣传工作,让考生和家长知晓其权利和义务,并规范招生秩序,防止中考移民等现象发生。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招生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做好招收随迁子女宣传工作,让每一个随迁子女知晓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相关政策。

(三)各招生学校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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