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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退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1:3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本级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退运工作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市本级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

(三轮机动车)退运工作方案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和客运市场秩序管理,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市本级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退运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及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对待”,稳妥推进市本级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退运工作(以下简称“退运工作”),杜绝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和非法营运现象,切实改善广大市民的出行环境。

二、实施范围

市本级持市残联核发有效编号的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和车主。

三、工作措施

(一)退运工作采取车辆回购和安置就业同步进行的办法。对市本级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统一予以车辆回购,下肢残疾愿意置换新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可另给予车辆置换补贴;处于劳动年龄段的退运车主,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上交回购的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一律注销编号,对仍违法上路行驶或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强制扣押。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四、车辆回购与置换、车主安置与社会保障政策

(一)车辆回购与置换。

市本级持市残联编号的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车主,在规定期限内交车的,给予每辆3000元的车辆回购费,提前3日交车的,再给予1000元奖励;下肢残疾愿意置换新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另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车辆置换补贴。逾期未交车的一律不享受此项政策。

(二)退运生活补助。

给予退运车主每人1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

1.就业政策。

(1)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各类单位吸纳劳动年龄段退运车主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2)鼓励退运车主自主创业。劳动年龄段退运车主自主创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83号)规定的税费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场地补助等创业扶持政策。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鼓励街道(镇)、社区(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劳动年龄段退运车主就业,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公益岗位提供单位补贴。

(4)鼓励退运车主参加职业培训。劳动年龄段退运车主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参加创业骨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用人单位或退运车主已享受过上述就业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2.养老保障。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退运车主。

①用人单位招用退运车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退运车主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②对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运车主,按第一档次缴费标准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5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规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自谋职业的退运车主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条件的,从衔接的次月起享受上述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③对退运车主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认定,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已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的退运车主,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实际补缴额给予30%的补贴。

(3)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障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城镇户籍退运车主,可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补缴满15年。符合条件的按补缴年限享受上述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起始时间为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用车编号证之月,即2005年12月)。

以上养老保障政策由退运车主自行选择,已享受过上述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3.医疗保障。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退运车主。

①有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③选择自谋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退运车主。

①有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现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③选择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运车主,其缴费男未满25年、女未满20年的,缴费年限不足部分由个人补缴,并参照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自2005年12月起至退运车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年止(期间已享受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其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参照此标准按年限(男15年、女25年)给予一次性补贴。

以上医疗保障政策由退运车主自行选择,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4.困难救助。

(1)经认定,二级(含)以上持证重度残疾人退运车主,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享受重度残疾人救助金,并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2)经认定,持证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退运车主,无固定收入的,按现行规定给予每月100元的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津贴。

五、工作步骤

退运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具体实施、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等五个阶段分步推进。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5月2日~5月20日)。

由三区牵头,公安、残联等部门及属地街道(镇)配合,建立“六包小组”(具体要求见附件),对市本级残联编号的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车主进行调查登记,摸清底数。

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三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财政、国税、残联等部门及属地街道(镇)配合,适时启动就业岗位开发工作。

由市残联负责统计符合条件下肢残疾的残疾人置换新车作为代步工具的意愿情况,并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选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由市商务局、三区牵头,财政、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车辆回购与置换的人员、场地、经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21日~31日)。

召开市本级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退运工作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下达任务,确保如期完成退运工作。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残联等部门配合,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通告,并组织新闻媒体切实做好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退运的宣传工作。

(三)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30日)。

1.退运车辆的回购与置换。

由三区牵头,残联及属地街道(镇)配合,动员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车主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交车。

由市商务局、三区牵头,财政、公安、残联等部门配合,负责落实资金组织开展车辆回购与置换工作,同时明确由三区负责发放车辆回购、补助及奖励费用。

由公安部门负责对置换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规定进行免费登记上牌。

2.退运车主的安置与生活保障。

由市人力社保局、三区牵头,民政、社保、残联等部门及属地街道(镇)配合,负责介绍就业岗位,车主与就业单位达成意向后即办理安置手续,并提供岗位技能培训。对于特殊困难车主,实行个案对待,通过纳入低保、慈善救助等途径,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

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残联等部门配合,组织人员在主要路口、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对驾驶无法定牌证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仍在市区范围内违法上路或非法营运的,依法查扣并予以处罚。

由市经信委牵头,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配合,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由市商务局牵头,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无法定牌证机动车落实断油措施。

(五)长效管理阶段(2013年8月1日以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长效管理,确保杜绝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和非法营运现象。

六、职责分工

(一)市区“三小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三区有关退运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三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内退运车辆、车主的调查摸底及具体退运实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人员。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市维稳办负责制订维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市法制办负责法律保障措施的指导工作,并加强法制检查与监督。

(七)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做好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的源头专项整治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无法定牌证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的查处工作;配合残联选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置换车型;做好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免费登记上牌工作;牵头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稳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工作;联合税务部门,落实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权益保障。

(十)市司法局负责对方案实施中采取的有关措施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制订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做好残联编号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车主的就业岗位筹措、推荐、安置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车辆回购与置换工作;落实无法定牌证机动车断油措施。

(十五)市信访局对涉及本工作方案的群众投诉予以及时答复和解释。

(十六)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非法车辆进行查处。

(十七)市残联负责做好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选型工作;配合做好调查摸底、车辆置换、安置就业以及相关残疾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十八)市社保事务局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做好社会保障方案制订和具体实施工作。

(十九)市工商局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拼装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行为;配合市残联选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车型。

(二十)市质监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机动车)行为;负责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鉴定工作;配合市残联确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十一)市督考办牵头负责专题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市区“三小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具体退运工作统筹、协调作用,确保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三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动员部署,推动面上工作开展。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其中,对每一位退运车主,均要落实“六包小组”实行责任包干,做到包政策宣传、包调查摸底、包车辆置换、包就业推荐、包社会保障、包社会维稳,做细、做深各项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三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大力宣传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针对性舆论宣传工作。

(四)制定各类预案,维护社会稳定。三区和公安、交通运输、残联、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制订出台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不稳定因素,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五)严格考核奖惩,确保任务完成。退运工作正式启动后,市区“三小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督考办、市纪委(监察局)加大专项检查、考核力度,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与考评、表彰挂钩,确保退运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六包小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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