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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0:2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

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 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类交易活动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序推进原则,统筹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具体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进场交易的有形市场,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统一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项目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费用收退、统一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建立完善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健全信息发布渠道。

(三)按照规定做好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工作。

(四)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从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供应商(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并逐步完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誉和信用评价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审查、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项目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资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交易活动按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占有或管理公共资源项目的部门单位(其委托的交易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统一受理登记后,按项目类别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许可转让和处置的批准文件;

2.公共资源项目的权属或归属情况的相关材料;

3.关于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的书面意见(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信息发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并接受市场交易主体的咨询和报名。

(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交易项目类型以适当方式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和交易方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场所安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对开评标时间、场所进行统一安排。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项目中标(成交)完成后,经公示程序无异议的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六)费用收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费用收退窗口,负责交易活动费用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七)资料保存。交易活动结束后,项目业主(交易代理机构)应将交易活动相关资料复制和确认后,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案。

(八)电子监察。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完善交易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权属应当清晰。如项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处置。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对其提供的交易信息、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交易代理机构应如实、完整披露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共资源,完成项目交易后,受让方应按规定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对因场外交易或交易关联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以及有其他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各县(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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