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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2 10:5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凡是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及有关参考资料等,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包括听证会笔录。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草案送审稿进行统一登记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号。

(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报备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三、统一发布的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市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二)自2013年5月1日起,各部门新制定或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不得擅自发布;对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于2013年9月底前报市法制办补办登记、编号,并公布。实行“三统一”制度后,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原备案制度。

(三)各部门要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的工作衔接。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发文字号和公文版式的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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