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12 09:2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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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已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市属企业除外),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每家企业或组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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