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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17:2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五条 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区民政部门是本区域内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各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区域内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各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嘉兴市本级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

(二)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主要类型是: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

(四)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其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获得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要件,持《浙江省居住证》、与市本级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家庭,也可比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以下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按照每户家庭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三款之规定的,可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区财政按各自区域内上年度户籍人口数筹集,市财政视情给予补助。2012年的筹集标准为人均3元。今后年度的筹集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情况确定。此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积极逐步创造条件,推进临时救助信息化建设。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步调查与民主评议,并提出救助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经区民政部门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权限内直接进行审批工作。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申请人,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同一家庭因同一事由进行临时救助时,在确定的解困期限内原则上给予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管理审批机关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细则籍所在地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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