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城乡学前教育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以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为示范,其他部门(行业)、镇(街道)办和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形式、多渠道办园格局,普及程度明显提高。但从总体看,我市学前教育仍存在着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办园体系不够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教师队伍总体素质亟待提高、民办幼儿园管理尚欠规范等问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办好学前教育,改变学前教育薄弱状况,对于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改善民生和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强化投入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朝着公益和普惠的方向发展。 二、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全市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或行业、镇、街道等举办)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逐步提高公益性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或行业、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以及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的比例,到2013年,公益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到2015年,达到85%,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多体制建立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中心,形成有关部门、行业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教服务网络,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教养指导服务。 (二)全面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其中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儿童数占在园儿童总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所有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8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幼儿园进入省等级幼儿园行列。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制定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好城市农村幼儿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完成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任务的,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镇(街道)要依据发展规划和实际居住人口规模预测,合理布局,制定并完善辖区公办幼儿园和其他等级幼儿园建设规划,确保“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部镇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的标准化建设任务。 (四)大力提高幼教师资水平。全面实施幼儿专任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学历提升计划,新增幼儿专任教师学历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至2015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85%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建立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同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政府提供和保障基本学前教育的责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所属幼儿园办园和对其他幼儿园转移支付的经费,统筹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镇(街道)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二)加强公办幼儿园管理,增强公益性和普惠性。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行业、系统)和镇(街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公益性幼儿园,应确定为公办幼儿园,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公益类事业法人进行登记,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核定事业编制数。没有按照事业法人进行登记或按标准核定事业编制数的公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评估确认和核定,其核定的事业编制专任教师数,分年逐步配置,力争到2015年,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基本配足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其他部门(行业、系统)、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任教师配备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上。城市小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举办以公办为主的公益性幼儿园。同时,在由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门(行业、系统)和镇(街道)举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分园或连锁方等形式,新开办一批公益性幼儿园。 (三)强化学前教育统筹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全市所有幼儿园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管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对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审批时,要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增强公共财政保障力度 (一)加大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学前教育投入以县(市、区)、镇(街道)财政为主,县(市、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按照公益普惠、倾斜农村、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及“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及时拨付经费,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并对公益性的民办幼儿园实行补助。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投入达到逐年增长。2011年,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4%以上,以后四年每年至少提高1个百分点,到2015年达到8%以上。 (二)建立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保障制度。对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对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幼儿园,由财政部门按照幼儿生均经费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市本级市属部门、行业举办的幼儿园,由市财政负责转移支付)。对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由镇(街道)财政给予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转移支付。对其他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幼儿园,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教育部门每年考核评估的基础上予以生均经费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和按成本收费的民办幼儿园,不予补助。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建立随教育经费增长而增长的机制。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基本覆盖各类幼儿园。到2015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实现覆盖各类幼儿园。 (三)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专项补助、幼儿师资培训和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补助等。镇(街道)每年要安排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提升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市财政要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对市本级幼儿园建设补助、教师培训等。 (四)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入读公办或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幼儿园的,免缴保育费。 (五)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市本级和各县(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每年在住宅土地出让收入中按0.5%比例计提农村学前教育建设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农村幼儿园建设和设备添置等。 五、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强幼儿教师管理。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调整岗位直至解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予以注册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有序流动等提供支持帮助。 (二)逐步提高幼儿教师待遇。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益性幼儿园教师的收入待遇。从2011年起,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的人均年收入基本达到城镇职工人均年收入水平,并逐年提高。对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经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开展多层次幼儿教师培训。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机制。开展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实施幼儿园保教人员专业资质达标计划。将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全市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 六、创新模式,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一)加快拓展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各地要通过名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幼儿园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和开展结对帮扶,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化、优质化,拓展学前教育优质资源。 (二)鼓励农村公办中心幼儿园采取“一心多园”的方式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并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的运行模式。在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信誉好、服务优、上规模的农村民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切实做好新居民子女入园工作。充分发掘现有幼儿园接纳新居民子女入园的潜力,公益性幼儿园要主动承担新居民子女入园的任务,发挥主导作用。大力支持其他民办幼儿园及其分园接纳新居民子女入园。 七、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考评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考核。 (二)完善管理。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新要求,抓紧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办法、经费奖励补助办法,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准入和年审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水平。 (三)强化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各类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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