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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3 19:1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三城一市”、“两富”现代化建设,以服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要目标,以夯实经济转型的微观基础为主要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创优管理服务,加强政策扶持,统筹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加快中小微型企业数量壮大、活力增强、质量提升上走在前列,进一步拓宽嘉兴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空间,更好地打牢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富民经济的发展根基,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转中求好”。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分步推进。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精心设计,突出我市产业优势和专业市场优势,排查筛选转企对象,分类按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主体自愿,良性互动。坚持政府引导、互动推进的工作方法,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主动打破条框束缚,完善政策导向体系,合力构建主体自发、主动转型的长效机制,实现良性互动、持续推动。

(三)扶优汰劣,公平公正。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严格对照和遵循全市产业发展目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和措施,优劣有别、分类处置,有保有压、依法规范。

(四)突出重点,统筹结合。坚持集群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搭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创业园等发展平台,以及规划建设特色园(街)区、现代产业集群等有机结合起来,贯穿和体现于推进“两退两进”、城市有机更新、“两新”工程和智慧产业、低碳城市、诚信社会建设等各领域全过程,整体提升工作的内涵与层次。

三、主要对象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四、目标任务

以“个转企”工作为抓手,延伸带动市场主体从无照向有照转变、限下向限上转变、规下向规上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助推全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以2011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到“十二五”末实现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五、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转企后如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个转企”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型企业的,2014年年底前,免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的,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财政奖励。

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0000元的企业,三年内按80%给予财政奖励,奖励资金按现有财政分成体制分级承担。同时,对于“个转企”所在镇、街道,每成功转型一户“个转企”给予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各50%分别承担。

“个转企”后,对符合《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办发〔2011〕41号)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项目审批、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嘉兴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财企〔2011〕562号)所规定资金补助要求的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上述政策,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金融支持。

“个转企”后,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设计还款方式,量身定制还款计划,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参照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对“个转企”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

(四)便捷准入。

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卫生部门直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允许经营者继续在原经营场所从事卷烟零售,并简化办证资料,优先给予办理;消防部门要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文化、环保、安监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都要为“个转企”提供便利。

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开”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按“即办件”核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转企”对于增加就业、涵养税源、优化产业结构、稳定社会秩序、实现保稳促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民生工作,还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嘉兴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等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及年度目标制订、部门区域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个转企办”),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的落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各县(市、区),以及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个转企”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互促共进的工作格局。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个转企”工作的具体方案和三年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各县(市、区)政府要从领导、政策、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全面发挥好牵头推进作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国税、地税部门要扎实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着力推进行业间企业与个体大户税负水平的公平性,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为升级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个转企”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从2013年起,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个体工商户的现有总量、产业结构、块状特点、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分解量化“个转企”工作指标,将其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建立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公布各地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并实行年度综合评价,确保全市“个转企”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支持创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为主题,持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宣讲转企政策,主动提供业务咨询,选树典型示范引路,努力使广大个体业主认识到转企升级在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拓展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个体业主树立“讲诚信、懂感恩、敢担当”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进一步增强全市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活力和动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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