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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3 18:4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帮助农村闲置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灵活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扎实推进“两新”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嘉委〔2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村劳务合作社是由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收有劳动能力但难以寻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村闲置劳动力参加,自愿联合,对外提供劳务,承接绿化、道路养护和社区物业管理、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等,对内实行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劳务合作社把农村闲置劳动力组织起来,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员的就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通过整合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展劳务服务,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通过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的转变,引导农村居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利于推进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的城镇化;通过引导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的加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社员的劳动权益,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从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劳务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

二、正确把握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两新”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实现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持续增收为目标,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前提,加强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加强社员自治、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管理监督、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社会化原则。农村劳务合作社由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纳本地〔以镇(街道)为范围〕农村闲置劳动力为成员,也可适当引进少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2.合作制原则。在自愿的前提下,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作成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3.多样化原则。根据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和市场劳务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地组建农村劳务合作社。

4.市场化原则。农村劳务合作社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良性发展。

(三)目标任务。

全市15个“两分两换”试点镇(街道)、城乡一体新社区要率先建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到2012年底,全市建立75家农村劳务合作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农村劳务合作社服务群体的全覆盖,使农村劳务合作社成为农村居民学习培训、就业创业、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三、规范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

(一)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设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必须有5名及以上的成员(农民占80%以上)作为成立发起人,由本区域(镇、街道或村、社区)范围内的常住居民自愿加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名称统一为××市(县、区)××镇(街道)×××农村劳务合作社;经济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本社成员提供劳务咨询服务、受委托从事普通劳务服务。

(二)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管理。优化股权结构,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完善农村劳务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现民主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劳务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业务管理,提升相关资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农村劳务合作社要与社员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明确责任和义务,执行合作社劳务服务标准。农村劳务合作社必须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鼓励劳动年龄段内的社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劳务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因劳务服务引起的民事纠纷,应根据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等规定,以协商为主解决。

(四)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服务行为。农村劳务合作社应加强与用工单位、业主等的联系,积极收集相关劳务信息,向社员提供劳务信息,并组织社员参加劳务服务活动,建立社员劳务台账。农村劳务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应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劳务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之间因劳务服务引起的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五)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收入分配。农村劳务合作社的经济收益由全体社员共享,按照按劳分配原则,社员除按其提供的劳务量获得劳动收入外,还可视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收益状况,按其提供的劳务量和持股比例进行二次分配。农村劳务合作社要及时、足额将劳务费用发放给社员,确保社员的利益。

四、大力扶持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

(一)鼓励建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的补助力度,对新建的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同时,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其中吸纳社员50—150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社员1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升农村劳动者综合素质,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

(三)鼓励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农村劳务合作社。对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4555”劳动力(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农村劳务合作社的,鼓励其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农村劳务合作社输送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成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有关商业保险。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三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每年100元/人的保费补贴。

(五)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拓展劳务活动。凡公共财政支付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道路养护保洁、河道保洁等劳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农村劳务合作社承接。农村劳务合作社承接各类劳务,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9〕59号)规定,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促进社员就业增收。建立农村劳务合作社业绩考核奖励制度,对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50人及以上,社员入社1年以上,且社员年度平均劳务收入达到当地企业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总额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农村劳务合作社一定数额的奖励。

(七)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符合相关条件,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9〕59号)规定,享受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政策(认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经济局局另行制订)。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五、加强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组织协调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财政、工商、建设、交通、水利、农经、供销社(农合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推动农村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作为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充分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落实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各项工作落实;工商部门要为农村劳务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供开业指导和审批服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为农村劳务合作社承接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扶持;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培训的咨询和指导,引导农业企业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供销社(农合联)要把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作为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或参办农村劳务合作社,并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

(三)落实扶持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经费保障。各项扶持政策所需经费由县(市、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其中市本级的相关扶持政策所需经费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引导具有经营能力、奉献精神和群众拥护的带头人积极创办农村劳务合作社。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农村劳务合作社在规范化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整体水平。

(五)加强工作考核。把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工作纳入全市推进“两新”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也要制订对镇(街道)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工作的考核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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