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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8:5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

评议工作的意见

市科技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信委

(2012年10月)

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189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建要求,现就加强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是避免政府投资项目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保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顺利运行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营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工作实践中自觉加强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个项目中,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数额巨大,或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包括: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有关制造、加工类的技术改造、并购、转让、引进、装备进口等重大经济活动;财政支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财政支持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人才引进专项等经济科技活动。

三、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密切关注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对涉及或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对其活动或项目所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联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论证和评定。

四、相关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提供知识产权评议报告。评议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所涉活动(项目、技术)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状况,包括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

(二)所涉活动(项目、技术)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以及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

(三)预期获得知识产权的目标;

(四)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必要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全部申请项目集中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各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价意见。

五、相关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价内容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切实做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和指导全市广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加强知识产权评议,积极防范和抵御各类知识产权风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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