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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3 18:2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构筑社会火灾防控体系和提升灭火救援能力为根本,进一步推进消防法制化进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构建全覆盖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努力保持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力争消防事业发展水平居全省前列,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覆盖城镇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火灾防控与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努力实现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每年确保全市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确保不突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消防安全控制指标,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标准,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各社会单位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消防投入,切实提高“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延伸基层消防监管触角,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订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指导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考核,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行政审批、消防产品、消防专项治理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强化多警联勤执法工作机制建设,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公安派出所、警务室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消防工作。

(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每年与下级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年底组织考核、实施奖惩。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每年要将重点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平安”系列建设等考评范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奖励。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督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纪对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工商、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消防安全存在问题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打击力度,坚持依法从严查处。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三老”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如南湖、嘉兴港区的化工行业,秀洲、桐乡的羊毛衫加工及纺织业,嘉善的木业加工行业,平湖的服装、箱包行业,海盐的白炽灯生产加工行业,海宁的家纺、制革生产行业等,当地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三)严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要通过单位消防标准化建设,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单位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强制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制度,尤其要在火灾高危单位大力推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进行检查,积极推行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材料使用防火性能的源头监管。

(五)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联动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每年在春节、元宵等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重点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在每个社区、村确定专兼职或义务消防宣传员。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应建设1个以上设施功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加大流动消防宣传装备配备力度,每个县(市、区)应配备消防宣传车不少于1辆。同时,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消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设立市级消防培训机构,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级政府每年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成立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要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到2015年消防相关岗位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落实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根据当地建设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城镇消防规划,严格监督落实已审批的消防专项规划,制订和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完成本级消防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内容。结合城乡统筹发展和“两新”工程建设,在村镇建设规划中设置消防专项规划内容并按要求实施,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二)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构建由市政消防供水系统、天然水源、人工水体共同组成的消防供水系统,加强天然水源保护,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改善农村供水条件,在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旧城区应修建公共消防蓄水池、水井等设施。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可用。加大对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现象的整治力度,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积极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其在社会公共消防服务中的作用。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四)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依托浙江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嘉兴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消防管理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检测行业执业人员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比例,到2012年和2013年分别不低于75%和100%。逐步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及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操作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纳入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到2013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长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到2015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员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

(五)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面推广海宁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经验,加快专职消防队建设步伐,已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街道2013年底前要全部达标;推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重要场所和单位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加强消防特勤队伍、专业处置队伍和训练基地建设,开展恶劣环境心理训练、复杂危险环境适应性和灾害模拟处置训练,完善各类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的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中的骨干力量作用。2012年市本级完成特勤大队组建。同时,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市本级应依托消防特勤大队组建建筑倒塌专业救援队,平湖市应组建水上专业救援队;2013年,嘉兴港区应组建化工专业救援队;2015年,秦山核电站应组建核生化专业救援队。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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