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2年度 > 2012年第8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7:4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嘉兴市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预防

与应急处置办法

市维稳办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七月)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相关当事人不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正常途经和程序提出诉求,其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医疗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提出解决医疗纠纷方案,减少和避免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二)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置重大医疗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三)统一协调原则。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行动,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迅速应对原则。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医调委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迅速处置,防止因久拖不决而造成事态扩大。

(五)属地处置原则。凡在医疗机构内因医疗纠纷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现场处置。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医疗机构职责

1.医务人员要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的隐私,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2.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完善预防、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医疗纠纷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组织培训演练。

3.医疗机构要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设置专职保卫机构和专职保卫干部,配足配强保安人员,强化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守护巡逻。要在药房(库)、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点要害部位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应牢固固定于地面或墙体。要按照《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T768.11-2009)的规定,加强各部位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并达到各系统防范要求。要按照《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基于公共运营商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嘉兴市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技术标准,将出入口、门(急)诊大厅等易积聚闹事关键部位接入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院领导挂帅的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工作组织应积极与患者家属协商、沟通,医调委及时介入调解,同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派人维护秩序,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5.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医闹”组织者的甄别,及时收集相关线索,对影像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及时报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尽最大可能对肇事者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

6.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立太平间,患者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严禁将遗体停放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安全防范。

3.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关于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1)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3)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4.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公安部门职责

1.各医疗机构属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

2.公安机关要与医疗机构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双方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方面的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3.公安机关要制定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应急预案,接到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警情,须及时出警,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会同医疗机构及时疏导、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矛盾,并依法查处由此引发的各类案件。

4.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当事人,经教育、疏导无效的,现场公安民警应采取传唤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落实人员负责固定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证据。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1.维稳办要加强对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的指导工作,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2.司法部门要指导医调委做好重大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3.医调委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及时介入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在医调委设置的调解室开展,医、患双方代表参与人数均不得超过5人(含5人)。主要职责: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4)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5)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4.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的一系列惠民、便民等优质服务及医务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指导新闻单位和记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

5.信访部门要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民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公安、卫生部门移送的尸体,同时做好死者遗体的处理和保护工作。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市民依法、依规维权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在接到发生重大医疗纠纷通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四、信息报送

重大医疗纠纷信息报送,要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反映事发现场及处置工作情况。

(一)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后,应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户籍、住址基本情况及目前状态等报属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并报维稳办。

(三)公安机关须按照公安部门信息报送要求及时上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