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2年度 > 2012年第8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7:4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嘉兴市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科学处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构建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深入推进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

(一)明确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处理中心组建工作。农业经济、公安、环保、建设、商务、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明确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主体责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具有符合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主动对其场所内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职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将责任区域、位置、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做好责任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巡查收运工作,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报告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突出重点,完善无害化处理工作体系

(四)加快组建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谋划方案,组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力量开展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各地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坚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简单处理向工业化处理逐步过渡”的原则,以无害化处理中心为载体,采用焚烧或高温湿化等处理方式,科学选址,落实用地,加快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焚烧或高温湿化处理设施,构建以工业化处理中心为主、无害化处理池为辅的处理格局。

(六)建立完善收集处理机制。各地要结合养殖分布和交通情况,科学规划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临时储存收集点(冷库)布局。无害化处理中心要组建专业队伍,安排专项经费,落实专用车辆,按照“村聚、镇收、县处理”的收集处理模式,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收集处理机制,全面开展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强化保障,扎实推进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七)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落实建设和运营经费,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区域性临时收集点建设工作,配备专业运载车辆等设施设备,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南湖区、秀洲区初期建设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人员配备。各地要统筹安排,精心测算,科学配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营管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所需人员,确保各环节正常运转。

(九)完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财政贴息、收费标准等政策制度,结合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

(十)加快建设进度。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快设施建设。南湖区、嘉善县、海盐县要率先开展,力争2012年底启动,2013年完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组建和设施建设;秀洲区、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要力争2013年启动,2014年完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组建和设施建设。

四、健全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与财政补贴挂钩。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经费管理,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三)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向餐桌。

(十四)积极营造群防群控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危害性和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普及无害化处理技术知识,全面营造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