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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7:4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在征收住宅用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一)产权调换

1. 可安置面积。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在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选择异地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的套型面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 套型补贴。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为高层或小高层的,予以被征收人货币形式的套型补贴。套型补贴的单价,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中心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总层数为7-12层(即小高层)的,套型补贴按10平方米计发;

(2)总层数为12层以上(即高层)的,套型补贴按16平方米计发。

(二)货币补偿

1. 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的20%予以货币补偿奖励。

2. 套型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按16平方米计发的房屋套型货币补贴。

(三)住房保障

1.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本产权证的,面积合并计算。

(四)搬迁奖励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 搬迁奖励。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期限和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并在现场公告。

2. 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000元搬家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2000元搬家费。

3. 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3. 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3%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 对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00元。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 工业、仓储用房的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契税政策

1.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计税价格按安置用房的价款确定,补偿计税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其他货币补偿之和确定。如在同一产权安置过程中,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所有安置用房价格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按1.5%征收契税。

2.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下同)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如征收补偿抵扣的新购房价格超出征收补偿价款、安置金额的,超出部分按1.5%征收契税,符合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收。

(二)所得税政策

1. 企业所得税。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其按规定标准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征收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后,减去各类征收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 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在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3. 个人所得税。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获得的征收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市本级二环以外需实施有机更新的地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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