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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6: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住:

《嘉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O 一二年五月九日

嘉兴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规范市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周

本预案适用于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可能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作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原则之一,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放在首要位置,密切监视污染动态,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啊。

(2)坚持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参与,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3)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等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发挥各类专家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饮用水突发水污染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减轻对群众、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嘉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处置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支持保障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市应急办嘉源集团、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市消防支队,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指挥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决定木预案的启动和事件等级的确定;制定和组织实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全市各厅间力量处置突发事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检査督促有关单位椒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单大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情况确认应急处置终止时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2.2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执行和传达指挥部决定事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建立和完普饮用水隙突发巧染事件坏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负责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饮用水源突发行染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收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建和管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与家咨询机构,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市环保局: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行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水源水质预警监测,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提出污染变化预测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召集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3)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产,协调有关企业的限水停水等工作。

(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质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5)市公安局: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参与街染事故問在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贡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做好群众疏散徹离工作。

(6)市财政局:做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保障工作。

(7)市建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启动集中供水企业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种应急措施,使供水企业最大程度满足市民基本的饮用水需求,负责应急期间对集中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监测,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内河鉛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本市境内沉船的打捞工作,负责水域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应急处置所需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水源截流、分流、调水等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水文环境顶测、应急水線的启用、水線載流、分流、调水等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10)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农业事故的侦防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救助意见,并组织实施。

(11)市卫生局:为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监测和毒性分析,提出疾病防治措施。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供水水质安全监测等工作,并提供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设备、专家等支持,提供污染导致的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12)市安监局:为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和使用企业(商贸公司)的安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13)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参与协调水上化学品泄漏导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指导开展饮用水源危化品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救援任务。

(14)嘉源集团:负责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做好取水口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准备,对供水企业生产过程实施严格监控和管理。污染事故发生时先行实施应急工艺处置及备用水源的切换等措施,提供供水应急保障,协助环保和卫生部门监控取水口和管网水质安全。

(15)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6)电信嘉兴市分公司:负责做好相关应急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17)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的灭火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协助提供临时应急用水。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制定部门预案,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落实本预案中的相关工作。

2.4专家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机构是由指挥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的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有关专家组成,包括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嘉源集团、嘉兴检验检疫局、市质量技监局等职能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参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重要信息的判研、事故处置、评估和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5应急救援机构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包括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转移、救治。

2.6区应急指挥机构

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市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2.7应急保障体系

2.7.1应急监测和监察

(1)应急监测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水源性致病病原体等生物性污染、水厂和管网水质应急监测由市卫生局负责,水文监测由市水利局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嘉源集团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2)应急监察

环保、卫生、安监、人防等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监察、监督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强化日常监督监察,及时清査环境隐患;严格按规范要求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2.7.2应急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人政府的财政预算,防护装备统一纳人政府的采购计划。

(1)供水保障

指挥部组织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嘉源集团、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在应急期问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启动深井水、调水等,保障居民合格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用酒水车、消防车送水,或组织供应瓶装饮用水。

(2)物资保障

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包括清污、除油、解蒜、防酸碱、防腐蚀等材料,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

2.7.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人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办公室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根据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

3  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IV 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级)

因保护区发生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包括饮用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严重,或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很强的藻类,使市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物进人供水管网系统,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严影响。

3.2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II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较严重,或发生中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较强的藻类,水厂水源经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使市区不能正常供应生活饮用水,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3.3  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II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或发生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或暴发大规模毒素毒性较弱的藻类,可能导致水厂水源经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仍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致使市区不能正常供应生活饮用水,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3.4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IV 级)。

因保护区或上游河段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包括饮用水源地水质中重金属、有机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轻微超标,或饮用水源地出现大面积死鱼或漂浮大量死亡畜禽,可能导致水厂水源受到污染影响,但仍能保证经过处理后生活饮用水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工作

4.1.1  指挥部应组织环保、建委、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经济,卫生、安监、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存在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清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饮用水源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居民集中区、河流流域沿岸及饮用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4.1.2  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测、预瞥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4.2  预警与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进人预警状态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来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和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人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和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事发地单位必须及时通知自来水生产企业,自来水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进行水源切换,工艺调整等应急措施先行处置。事发地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并及时通知事发地下游政府。

5.2  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较大以上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分级响应的级别由指挥部确认。

5.3  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启动按下列程序响应:

上报信息(有关县(市、区)、单位或相关部门)及时通知自来水生产企业→专家组意见(办公室)+建议启动预案(办公室)启动预案(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各应急工作小组)一处理完毕建议(专家组)→终止建议(办公室)一终止决定(指挥部)。

5.4  处置措施

各应急工作小组除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5.4.1  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和下游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预案。

5.4.2  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I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知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和下游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并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级相关预案。

5.4.3  较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II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处置。

5.4.4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IV 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环保、建委、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经济、卫生、安监、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根据污染事件性质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处置。

5.5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1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5.2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上报指挥部:续报在査清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5.5.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有以下情况的还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上游内河的车辆、船舶发生污染事件,报告省、市交通运揃部门。

(2)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严和运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5.4  事件通报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报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问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相大政府及有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情况。

5.5.5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  应急处置终止

5.6.1  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止应急何动:

(1)汚染源的泄厢或样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引发事件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破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且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5.6.2  应急处置终止程序

办公室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终止,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6 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力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新情况、新问题,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  励

在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于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造成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中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从而引发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事件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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