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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7:1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2〕42号)及省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严格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各部门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开展的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活动,必须符合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规划局部修改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用地布局。

(一)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各县(市、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时完成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加大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和生态涵养,确保在规划期内实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积极推进县(市、区)、镇(街道)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两区”规划的衔接工作。今后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政府可承受、百姓可接受、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土地整治推进力度,对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原则上应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并登记造册,按基本农田标准进行保护。

(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严格按照用途管制原则,开展各类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严禁各地擅自修改调整规划。各县(市、区)应从严控制规划的局部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组织报件材料,报有权批准机关审批。规划预留指标的使用、允许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的置换等规划局部修改(落实),应优先确保“两新”工程、社会公益类、基础设施类以及投入产出高、占地少的重大产业类项目用地。调整地块应当与用地报批计划相衔接,经批准后,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统筹调控引导。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统筹使用,实现最佳综合效益,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民生、重点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兼顾其他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积极实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保障合理发展用地,建立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与保障重点、节约集约、消化存量、耕地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等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中期和年度评估考核工作。

(四)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围绕“两退两进”,扎实开展低效用地增容增美惠民工程,加快推进“一个标准体系、三大机制”(即:节约高效用地准入标准体系和节约用地导向机制、约束机制、考评机制)建设工作,研究制定落实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政策措施,全面落实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建设项目巡查力度,努力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保障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须报国务院审批,按照报国务院审批的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确定报批方案,次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统一上报审批。其他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报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严格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规范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行为,建立和完善不同行业的先进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从严把握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构建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的建设用地项目预审联审机制,切实发挥用地预审在项目准入、参与宏观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的作用。

切实加强农用地转用报批管理和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纳入计划”两道关,认真进行“合规性”审查,严防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用地情况的发生。需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必须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公告,编制优化版县(市、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长期进行展示并分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二)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要建立齐抓共管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实施。要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指导服务项目选址。

(三)适时开展规划评估。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地方特色,适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探索建立静态编制与动态实施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管控和引导作用。

(四)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提升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全面运用市、县(市、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成果和规划修改调整、建设项目审批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汇交制度,确保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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