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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嘉兴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4:0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2012年嘉兴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嘉兴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2012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我市地质灾害特点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是地面沉降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灾害。据监测,截止到2011年,全市地面累计沉降量大于100毫米的沉降面积已超过3300平方公里,大于300毫米的沉降面积超过1226平方公里,海盐县武原镇、秀洲区王江泾镇最大累计沉降量达到1204毫米。2011年,平湖市徐埭—广陈一带和林埭、黄姑等地,秀洲区王江泾、新塍桃园、嘉北、双桥的部分地段年度沉降量仍超过10毫米。

地面的持续沉降,给我市防洪防汛排涝、土地利用、城市建设、航运交通、农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危害,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越江桥梁、天然气管网等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地面沉降使地面标高不断降低,造成大量已建的防洪工程达不到设计御洪能力;地面沉降使水位标高失真,严重影响防洪调度,影响防洪决策;地面沉降引起河网水位上升,桥梁净空减小,通航船只吨位减小,内河航运能力降低。

二、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根据省、市气象部门预测及我市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特点,今年我市地质灾害防范时段为5月—10月,重点防范时段为梅汛期5月—6月和台汛期7月—9月。

(二)地质灾害防范区域。根据《嘉兴市地面沉降监测报告》(2011年度),重点防范区域为累计沉降量大于500毫米的地段(见附表),次重点防范区域为累计沉降量大于300毫米或年沉降速率10~30毫米的地段,一般防范区域为累计沉降量小于300毫米或年沉降速率小于10毫米的地段。

三、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工作

(一)编制县(市、区)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认真编制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防治方案,在汛期前组织相关单位对地面沉降重点和次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在汛期前公布实施。

(二)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害预报、灾情速报等制度。出现险情灾情时,应按照《嘉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调查,提出并落实应急措施。

(三)开展地面沉降综合防治工作。一是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地面沉降监测,每年汛期前发布上年度监测报告;二是根据《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的要求,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进程,完善地下水禁限采长效管理,全面控制沉降速率,使沉降范围进一步缩小。

(四)全面防范因地面沉降引起的次生灾害。及时校准水文站点观测标高;加固加高城乡防洪堤岸高度,减轻洪涝损失;加快排污管网建设,加强管网维护,预防雨期污水渗漏和倒灌;加强航道桥梁净空管理,保持通航能力;改造受渍害农田的水利设施,减少农田渍害损失。

(五)切实抓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

(六)认真开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宣传。各地要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抗灾自救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和地面沉降严重的乡镇要及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将地面沉降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地面沉降防治专项资金。

(三)强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年终要认真总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依靠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各地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不断提高地面沉降监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附件:1.2012年嘉兴市地面沉降重点防范区情况表

             2.嘉兴市地面累计沉降量图(196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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