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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

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

(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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