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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管理职责和保洁经费补助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0:2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建立和完善市区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2005〕11号)精神,结合市区环卫保洁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调整市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管理职责及保洁经费补助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管理职责。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为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实行包干;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道路(含绿化带、果壳箱、垃圾房、清扫设施的配置等垃圾进入中转站前的全部环节)保洁和“门前三包”工作;监督辖区内其他卫生责任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做好环境保洁达标等工作,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市政府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城市管理的宏观决策、任务分解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市级职能部门重点负责协调指导。

二、市区环境卫生保洁经费补助方式。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额承担相应的城市环境卫生保洁经费,并依据环卫劳动定额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市财政从2012年起对原由市承担的事权下放区域保洁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每年分别补助南湖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城市道路保洁经费4000万元和1350万元。

三、市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考核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嘉兴市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并定期组织对各责任主体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考核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洁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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