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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民政(社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0:3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年。全市民政(社会)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围绕建设现代民政,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大力推进民政(社会)工作便民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力争在改善民生上有新成效,在创新社会管理上有新进展,在提升服务上有新突破,全面提高民政(社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度民政(社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养老服务为重点,健全新型社会福利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和《嘉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2012-2013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推进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加大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支撑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年底力争每百名老人拥有3张床位,护理型床位年增长10%。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定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进以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继续做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敬老助老工作。

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全覆盖。改造提升原有为老服务设施,加快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探索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各县(市、区)70%以上社区(村)要开展“银龄互助”活动。继续做好老年电大示范教学班争创工作,进一步推动10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及涉老组织开展老年电大工作。

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确保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的60%。进一步创新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探索建立慈善组织扶持制度及慈善项目培育制度,加强慈善文化宣传,推进慈善事务公开,提高慈善公信力。继续加大福利企业扶持力度,全面落实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扶持政策,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确保发行工作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作用。

二、加强服务管理创新,夯实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基础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民政(社会)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理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打破惯性思维,大力实施社区、社团、社工专项工作,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积极探索社区扁平化管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96345社区求助中心服务功能,基本形成城市“十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和农村“二十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实现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全面加强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推动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深入推进和谐社区创建。

积极扶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加大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和无主管部门直接登记试点。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社工之家建设,加快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巩固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成果,进一步扩大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率。

全面实施嘉兴市中长期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大力开展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培养与知识普及相衔接的培养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基层社会工作者社工专业知识培训。健全公共财政和彩票公益金资助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机制,开展督导支持与实务推进相促进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推进薪酬待遇与评选表彰相结合的激励保障体系建设。

三、扎实推进安置改革,提升抚恤优待工作水平

以创建国家、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和市级双拥模范镇(街道)活动为载体,全面落实各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提高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整体水平。

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抓好嘉兴市双拥模范镇(街道)创建和申报命名工作。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认真抓好省级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申报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主题系列活动,加大特困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力度。健全涉军群体信访维稳“12345”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和政策落实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贯彻《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坚持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科学确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合理编制安置计划,结合双拥评比考核等措施,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妥善处理转业士官安置遗留问题,确保安置改革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就业推荐和创业扶持力度,切实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就业能力。认真做好军队退休人员接收安置及伤病残退伍军人认定接收工作。切实保障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稳妥推进军休干部房改。

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改善民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要把解决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

加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的有机衔接,继续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深化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增幅分别不低于10%和13%,低保对象月最低救助金额不少于60元/人,平均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标准的50%。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效率。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有县(市、区)确保取得实质性突破。巩固提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水平。

切实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和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所有县(市、区)医疗救助人均筹资不低于10元,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0%,累计结余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

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新颁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抓紧修订现行各级预案,切实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深化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减灾宣传长效机制,抓好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避灾工程建设和管理,全力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严格执行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

五、强化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统筹做好殡葬改革、区划地名管理、婚姻收养登记、救助管理、水库移民扶持等工作,不断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全面推进殡葬惠民政策落实,所有县(市)年内要出台殡葬惠民政策。深化绿色殡葬改革,认真抓好乡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建设,进一步抓好“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确保年内完成“三沿五区”坟墓治理五年任务的85%,全市乡村生态墓地覆盖率和已建公墓(墓地)绿化率分别达到97%和83.5%以上。深入开展殡葬系统“行风建设月”活动。

稳健做好区划调整和勘界工作,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浙江卷)》省定相关编纂工作。全面完成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扎实开展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加强地名总体规划的检查和落实,巩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果,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加大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指导力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长效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婚姻登记信息与全国联网。加强孤儿收养登记信息化管理,实现登记信息与全省联网。

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健全救助网络,开展救助管理站等级评估。贯彻落实省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做好打拐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全面落实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和政策,增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创业致富能力,确保移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平均水平的85%以上。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民政事业发展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考核内容。政府负责同志要经常了解民政工作情况,指导帮助民政工作创新务实,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协调,寻求理解,密切合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民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政事业发展领域,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措施。

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加强理论业务、法规政策学习,强化调查研究,提高科学决策和实践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计划,重视民政执法实务研究。年内全市所有镇(街道)民政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干部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惩防体系构建。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深入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和服务民生群众满意单位(办事窗口)创建活动,扎实开展进村入企走访服务活动,认真抓好机关作风、效能和执行力建设,提升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形象。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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