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2年度 > 2012年第2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3 10:1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精神,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长三角创新型经济强市、江南水乡生态型文化大市、杭州湾宜居型滨海新市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坚持突出重点、有序分类,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后低效产能的退出和淘汰,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腾出土地、能源、环境等必要空间,切实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等要求,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并根据当地区域产业结构特点,逐步淘汰或转移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产能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常态化、市场化、机制化。

三、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2011第9号令)、浙江省淘汰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0〕2号)和嘉兴市淘汰办印发的《嘉兴市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嘉淘汰办〔2010〕3号)的有关内容,当前我市重点开展钢铁、水泥、印染、造纸、化工、制革、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同时,开展对太阳能、装饰板、船舶、木业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实施劣小企业整体关闭计划,严格控制新兴产业发展中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项目的落地。

四、工作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引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调动企业作为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主体的主动性。利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形成推进落后低效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压缩落后产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坚持淘汰落后、转型提升与梯度转移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对产品附加值较低、受当地资源能源消耗制约较大的行业,鼓励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逐步向外转移,引导企业在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促进产业链的延伸,积极发展总部经济。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稳定发展相结合。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突出行业和区域重点,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坚定有序地推进淘汰和转移落后低效产能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资源能源有效利用、低端产业有序退出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工作中涉及的企业转产和职工就业安置等相关问题,强化企业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确保有序推进

1.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省淘汰办《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对辖区内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印染、皮革、化纤、造纸等重点行业和当地主要产业中落后产能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掌握本地落后产能的总量、区域分布、土地和能源的占用量、就业容量等情况。

2.制定规划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从控制用能总量目标、调整用能结构和保障社会稳定出发,合理编制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明确淘汰重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分别组织落实。“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淘汰办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界定、政策配套、责任考核、绩效评价、奖惩结合等长效机制。

3.实行分类指导。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资源、能源拥有的实际情况和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当地相对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实行“三个一批”,即:改造提升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转移淘汰一批。对生产经营中部分设备相对老旧、运行低效,但仍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空间的企业,实施工艺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经营、市场拓展等手段,实现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转型提升。对于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形成相对集聚区,但产业层次相对较低、缺乏技术统一标准的企业,实施行业专项整治、强化行业标准管理、区域品牌建设等手段,实现行业的规范化经营和产业链延伸发展。对于产业层次和科技含量较低、劳动用工量大、受资源能源等关键要素制约严重的企业,以及上级明确要求淘汰的小纺织、小印染、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炼等落后生产工艺企业,采取“走出去”和“关停”措施,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建立制造加工生产基地。同时,对生产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坚决实行就地强制淘汰和关停。

(二)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制度约束

1.加强综合执法。各级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环保、电力、质量技监、卫生、安全、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综合协调,形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专项和综合性监督检查。通过对企业依法用地、执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安全、能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采取有序用电限制措施,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2.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我市部分产业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装备差、能耗高、污染重、布局乱等问题,积极实施蓄电池、化工、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从根本上解决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对环境带来的突出问题,基本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使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加合理优化,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明显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运用经济杠杆,增强企业主动性

1.完善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充分利用资源、能源、环保、财税、金融等调控手段,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提高落后产能企业或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进一步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压缩落后产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实行差别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差别化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调控的企业,进行全面甄别认定,及时公布高耗能企业名单,实行严格的差别电价等政策,并实施动态管理。对能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除实行差别政策外,实行更严格的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及超定额用水、排污加价政策。

3.实行专项扶持。各县(市、区)要通过工业发展资金、新兴产业培育资金以及差别电价(水价)等途径,多渠道筹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专项支持。要综合运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置换、融资支持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对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企业技术改造、新建新批项目、产品生产许可、遗留资产处置、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规范市场准入,促进转型升级

1.严格市场准入。各县(市、区)要统筹制订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加大对新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新建项目的选址、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装备、产能等综合指标的约束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准入机制。实行“先淘汰、后审批”的淘汰限制制度,把淘汰落后产能与新上项目的用能审批相结合,对产能过剩行业,在地域平衡基础上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项目限批。

2.鼓励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引进、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工艺、质量标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的改造与提升,实施“退低进高”、“退二进三”,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资源有效整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做好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二)加强考核督查,明确落实责任

将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列入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目标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未按要求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计划任务,导致实行地区性“项目限批”,以及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提高对落后产能转移和淘汰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淘汰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企业淘汰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淘汰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四)加强综合协调,维护社会稳定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长期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各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共同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地要统筹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督促企业树立大局观念,转变思维方式,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妥善处置淘汰工作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等问题,配合做好职工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劳动关系衔接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