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市民卡建设的实施意见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建设和应用,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以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即“嘉兴市民一卡通”工程)软硬件平台、信息资源和运行管理服务体系为基础,在2012年底前,基本建立与省衔接、全市统一的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运行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市民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广泛应用,积极推进市民卡在市域公共服务、公用事业和便民支付等领域的跨行业、跨区域应用,完成市民卡对参保人员的全覆盖发放。 二、建设原则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一卡多用、全国通用”和市政府确立的“嘉兴市民一卡通”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市民卡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市民卡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人社部、住建部的相关技术规范,按照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和建设规划,以及市政府确立的市民卡规划设计要求,推进工作落实。具备市民卡批量发放条件后,各县(市)均不再制作发行其它同类的医保卡或社保卡。 (二)统一平台、统一管理。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成果,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按照统筹城乡、市域一体的发展要求,我市以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为统一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不再另行建设市民卡系统管理平台。 (三)分级投入、共同建设。市民卡相关工作由市、县(市)政府共同负责,相应的资金分级负担。 (四)资源共享、整体应用。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规则,实现社会保障、公共事务等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并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依法使用。按照省、市对市民卡功能应用的要求,全面实现市民卡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应用,逐步推进公共服务、公用事业和便民支付等应用。 三、管理职责 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小组是市民卡建设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部署、总体协调,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负责市民卡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应用推广,并协调、指导各县(市)对应部门(单位)的应用推广。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与部、省的联络、申请、注册、变更、备案等工作,推进跨地区用卡业务的开展。 (三)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是市民卡的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全市市民卡的建设规划、建设方案、管理办法、服务规范和发行注册申请等工作,协调全市市民卡的管理和应用服务。 (四)各县(市)成立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小组,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规划、建设、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卡工作。设立“市民卡服务中心”,承担市民卡的制发和运行管理服务,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市民卡建设推进工作。按照“六个到位”(即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场地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的原则,在所辖各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窗口,提供市民卡相关服务,方便城乡市民持卡办理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五)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制定本县(市)市民卡建设方案,负责市民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应用推广工作,配合部、省、市开展跨地区用卡业务。 四、建设进度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全市分三个阶段推进市民卡建设工作: 第一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建设完成市民卡运行管理系统,实现市本级30万医保参保人员的批量换发和市域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应用。 第二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2月)。建设完成各县(市)市民卡服务窗口,实现各县(市)发卡数据与市级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实现各县(市)参保人员的批量换发,实现省内异地人员持卡就医,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实时结报向市域定点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全市计划发卡100万张,其中市本级50万张,县(市)50万张。 第三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完成对全市参保人员市民卡的全覆盖发放任务,实现市民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广泛应用,积极推进市民卡在其他公共服务、公用事业、便民支付领域的拓展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加快推进市民卡建设是统筹城乡、市域一体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市民卡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市民卡建设如期推进。 (二)制度保障。及时研究制订《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市民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确保公共事务信息运行安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为市民卡建设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资金保障。市民卡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市民卡制作发行费、接入系统建设费、运行管理服务费等内容,各县(市)要统筹解决建设资金,保障市民卡建设顺利实施。 (四)宣传保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市民卡的功能和作用,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积极使用市民卡,为加快推进市民卡建设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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