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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9:0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财政补贴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财政补贴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市区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7〕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财政补贴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补贴政策

对市公交公司经营的市区城市公交和市国鸿公司经营的二、三级城乡公交(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实行“三补一奖”政策。“三补”是指对政策性经营亏损、新购车辆和公交科技建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一奖”是指为调动公交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行“核定基数,增收奖励”的财政激励政策。具体是:

(一)政策性经营亏损补贴

对公交企业因承担政府定价和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IC卡刷卡、公交换乘等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乘车)等因素造成的政策性经营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新购车辆补助

对列入市政府公交车辆购置计划的新购车辆,由财政按车辆购置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三)公交科技补助

对公交科技智能化管理设备,由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

(四)核定基数,增收奖励

以2010年政策性经营亏损补贴为基础,对公交企业每增加(环比)1元主营业务收入,由财政给予0.50元奖励补贴。

二、资金分担机制

(一)对纳入市政府车辆购置计划的新购车辆由公交企业、嘉通集团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对财政安排给予市区公交企业的“三补一奖”资金,实行“市级为主,分级承担”的市与区分担机制,由市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南湖区分担50%、秀洲区分担40%、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担10%。三个区分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市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的行业管理,监督相关单位制定和执行公交车辆购置计划年度方案,制订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公交企业财政补贴政策,核实公交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数据,统筹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并做好补贴资金的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工作。要加强对公交企业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监督。同时,会同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嘉通集团对下属公交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方案的完善和规范工作。

(三)嘉通集团要建立公交企业监管机制,指导公交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公交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方案,加强公交企业资产和资金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指导市国鸿公司二、三级城乡公交按独立核算的要求建账建制。

(四)公交企业要提高公交运行质量,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完善资产(车辆)、资金、人员、投资等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制订增收节支措施,建立经营业绩奖惩机制。市国鸿公司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城乡二、三级公交按财务独立核算要求建账建制,单独核算。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公交企业车辆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为6年。

(二)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两年。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和情况变化的,作相应调整。

(三)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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