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嘉兴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由嘉兴市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嘉兴市行政执法监督证》,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为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监督工作为义务性质。 特邀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品行端正,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三)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持《嘉兴市行政执法监督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二)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受市政府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四)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对违法执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 (五)调查了解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 (二)遵守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特邀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 (五)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不得涂改、出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 (六)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嘉兴市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特邀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特邀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十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注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特邀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有: (一)对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二)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的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为特邀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等; (五)向特邀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注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六)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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