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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09:3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政府性资金及自筹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并按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要求筹集和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四)参与审查项目估概算,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进行资金来源审核; 

(五)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预算的编报、执行和监督;

(六)依法、合理、及时筹集资金并按规定拨付;

(七)参与招标文件、合同及工程变更审核,审查并确认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

(八)审核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九)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十)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按其职责主要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涉及的审核、项目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基建专户的管理工作,并按照“一个中心、两种模式、分类监管”的方式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汇总编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核下属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三)审核下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估概算,对下属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包括年度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监督检查下属单位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

(五)收集、汇总、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八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与工程管理的衔接机制;

(三)依法筹集自筹资金,按规定及时申请政府性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五)编报年度投资预算或收支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以及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第三章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九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预算编报程序向市级各有关单位布置编制具体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部门预算等编报情况,据实编制本单位政府投资预算或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在15天内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财政部门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单位应按批复的政府投资预算或收支计划,积极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组织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一)经市政府同意追加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国家或省级部门批准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需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需要追加的;

(四)年初已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预算调整由财政部门汇入市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实际情况,财务中心对项目资金分别实行专户管理或派遣财务总监两种财政监管方式,其中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专户管理;基础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公益事业类等项目以自筹资金为主的,原则上按派遣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安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通过市政府投资项目基建专户拨入项目业主开立的项目资金专户并予以支付。

项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市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基建专户或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在未批准开工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政府投资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得超预算拨款、拖延拨款。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资金拨付,应当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合同进度及项目业主书面确认的实际进度为依据。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国债项目或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一)预付款应在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提交合法的履约保证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二)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已经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申请审核预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户管理的直接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项目业主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并在发出招标文件前5日内及合同订立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派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大额资金支付前,须经财务中心项目财务总监联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备费的动用,应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所列金额之内。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缴存或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不及时组织编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超概算未按规定报批或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未按规定报备的;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报备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按照年度财政跟踪评审计划与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管理与监督。未列入上述计划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以审计部门为主的审计财政联合委托审价;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实行财政部门委托审价,如有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且上级要求审计部门出具报告的,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单项评审或跟踪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按《嘉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每月5日前,项目业主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快报,报告本单位的项目投资进度和投资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依法开展的财务监督管理。同时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与建设内容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三十三条  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产生的,代建管理费标底应报财政部门审定;代建单位由其他方式产生的,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核定。代建管理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2.5%以内,具体根据代建内容、代建单位产生方式和项目规模调整,分类分档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第三十四条  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管理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和备案。

代建管理费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不超过代建管理合同总价的80%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项目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项目业主应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管,跟踪分析预算执行进度,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及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债筹措项目资金,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有无擅自工程变更或超概算;

(三)项目资金有无长时间滞留,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规用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对资金监管绩效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工程变更或超概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理、代建等合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确定、变更及资金拨付、价款结算等条款内容,应当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四十四条  省以上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原《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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