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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7:2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


嘉兴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 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政府237号令)、《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嘉政发〔2007〕10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 均应遵守本办法。

用水户是指月均取水量9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建委是水平衡测试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受委托负责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考核市区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工业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并配合市城市节水办做好市区工业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考核工作。

教育、财政、卫生、旅游、质监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水平衡测试计划的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准确的抄表收费系统的相关数据及资料,加强计费水表的统一管理和维护,更好地为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提供便利。

各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工业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实施,经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实施,业务上受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条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一2008)、《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一93)。

第五条  用水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凡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每三年测试一次;月均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至900立方米(含)以上的,每五年测试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户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10%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月计划用水40%以上的;

(三)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或内部管网存在隐患的;

(四)因对外租赁房屋、设施, 产生转供水情况的。

第六条  用水户因即将搬迁、改造或分级水表无法安装到位等特殊原因,没有必要或条件不足不能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当地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节水评估:

(一)用水单位月平均实际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

(二)用水性质单一,且各类用水均有明确的用水定额可以参照;

(三)生产用水单位生产工艺用水简明、产品单一、水量稳定。

第七条 市城市节水办和市经信委按职责在每年三月底前确定市区年度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用水户。区城市节水主管和经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测试名单按职责以水平衡测试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用水户。

县(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按职责在每年三月底前确定年度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

第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水平衡测试通知书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从以下两种测试方式中任选一种,按期完成测试工作:

(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测试机构测试;

(二)用水户组织人员自行测试。

用水户选择测试机构承担水平衡测试的,实行有偿服务, 测试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九条 用水户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善用水三级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用水计量设施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用水户应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用水户选择的测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水平衡测试所需的常用仪器和设备,如寻管仪、流量测试仪表、测漏仪等。

(二)直接从事测试的人员应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报告按时交付用水户。测试机构应对用水户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保密。

用水户应及时将测试报告报送当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或经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区经信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平衡测试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符合测试要求的报送市城市节水办,由市城市节水办统一组织验收。

各县(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在受理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水平衡测试报告的评审验收,提出专家评审书面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报市城市节水办。

经评审用水情况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用水户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水平衡测试报告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用水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建立水平衡测试数据库, 用于指导用水计划管理、修订用水定额和节水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用水户,经当地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 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或者经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 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转发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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