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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6:4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精神,加快推进嘉兴市区住房保障模式转变,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住房保障覆盖面,现就做好2015年度嘉兴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保障主体责任

2015年度嘉兴市区保障性住房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年度保障计划、出台保障细则、核定保障对象和分配管理等工作的实施,落实好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和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自行确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具体供应量。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投入,担负起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地税)、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社保、公积金、工商、人行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各区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转变住房保障模式

市区住房保障模式从“以售为主”调整为“以租为主”,即:从目前的以经济适用房实物配售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切实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按照市里统一标准逐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增加租赁补贴名额,鼓励保障对象自行向市场租房。

三、合理制订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2015年度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户籍、年龄及婚姻状况等)三个区应保持一致。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嘉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8〕55号)、《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109号)、《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嘉政发〔2008〕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生活水平等,合理制订2015年度实施细则,保证政策延续性,确保住房保障家庭利益不受损害。同时,根据《嘉兴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应将收入在低保标准3.0倍以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四、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和落实

对于原由市财政全额投资的在建保障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项目,后续建设资金仍由市财政支付;新建保障房项目资金由各区自行负责。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含货币补贴)资金筹措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于市财政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以及从市级土地出让金中按标准提取的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区住房保障情况按比例安排补助。2015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量以各区实际支出保障金额为准,由市财政提供补助55%,各区财政自行承担4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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